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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2014年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的通知
關于做好甘肅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的通知
甘農機科發〔2014〕70號
各有關農機生產企業、省農機鑒定站:
為了進一步規范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明確推廣鑒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廣鑒定制度,提高工作質量,更好地為“三農”服務,根據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部令第54號)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農業部第1438號公告)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要求
(一)申報產品條件:申請省級推廣鑒定的產品應是列入甘肅省年度公布的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且是定型產品,批量生產一年以上,累計銷售量滿足如下要求:小型農業機械產品不少于200臺,中型農業機械產品不少于50臺,大型農業機械產品(或成套設備)不少于10臺(套)。對季節性生產使用的產品,其定型鑒定文件時間不滿一年,可提前申報,但該產品必須經過一個季節的生產使用。對國家重點推廣、農業生產急需或創新型產品可適當放寬。
(二)企業資質:推廣鑒定的申請者應當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農業機械生產者,具備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和相應的售后服務能力,生產、經營活動正常,營業執照應在有效期內。
(三)申報材料:具體內容包括:
1、甘肅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表(附表1)一式三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一份(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一份(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4、產品定型證明文件一份(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可以是省級以上相關鑒定證書、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定型鑒定報告、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生產許可證及其附件、復檢產品的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等任一證明材料,原推廣鑒定申請材料中的“定型說明表”不再適用);
5、產品執行標準文本(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企業標準應經質監部門備案,國家或行業標準應提供標準文本);
6、產品使用說明及產品“三包”憑證一份;
7、產品外觀5英寸同一底片彩色照片3張(正前方45°、后、側三個方向);
8、推廣鑒定大綱規定的其他文件及證明材料。
四、申報程序
申報企業在滿足前三條規定的條件、資質和要求的情況下,按照《關于省農機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由省政府政務大廳集中受理的通知》(甘農機管發【2014】29號)的有關流程要求向省政府政務大廳處申報。省農機局負責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決定是否鑒定,不予鑒定的說明理由。推廣鑒定的申請者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應當加蓋法人公章。
五、其它要求
1、實行鑒定工作反饋制度。省農機局對推廣鑒定工作進行監督。推廣鑒定工作結束后7日內,由申請企業填寫《推廣鑒定工作情況反饋表》(見附表2),分別上報省農機局和省農機鑒定站。
2、及時出具推廣鑒定報告。省農機鑒定站應認真實施鑒定工作,于鑒定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者出具推廣鑒定報告。經申請者確認無異議的,上報省農機局審批頒發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
3、定期發布推廣鑒定公告。鑒定公告在甘肅農業機械化信息網上公布,原則上每季度發布1次。省農機鑒定站應當同時公布相應檢測結果。申請者于公告后10日向省農機局領取推廣鑒定證書,向省農機鑒定站定購推廣鑒定專用標志。
4、加強對獲證產品的監督管理。通過鑒定的農機產品應真實可靠。對偽造鑒定報告或者出具虛假證明,違反證書和標志的管理等相關規定的,依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予以處罰。
5、做好證書變更工作。凡在我省推廣鑒定的農機產品,推廣鑒定證書在有效期內的,如產品商標、企業名稱和生產地址發生改變的,證書持有企業應當向省農機局提出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換證。
附件:1、甘肅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表 2、推廣鑒定工作情況反饋表
甘肅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2014年5月19日
關于印發《甘肅省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甘農機科發〔2014〕69號
省農機鑒定站、有關農機生產企業:
為加強我省農機鑒定工作,完善工作機制,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部令第54號)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農業部公告第1438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甘肅省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2014年5月19日
甘肅省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甘肅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產品的定型鑒定工作,根據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規定了甘肅省農業機械產品的定型鑒定內容、程序、組織及管理要求。
第三條甘肅省農業機械定型鑒定(以下簡稱定型鑒定)是指甘肅省農業機械鑒定站(以下簡稱農機鑒定站)聘請有關專家,按照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對農業機械的主要技術性能、技術文件、質量保障能力進行綜合審查,對其能否投入批量生產作出結論的活動。產品已取得省級以上相關鑒定證書、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生產許可證以及復檢產品不做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
本條所稱“質量保障能力”是指質量保證體系,廠房設施及生產設備條件,工藝工裝及檢驗設備能力,以及人員技術、業務素質等的綜合體現。
第四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定型”是指產品的原理和結構基本成熟,主要技術性能達到設計要求,產品圖樣及相關工藝工裝文件能指導生產,且生產單位具備批量生產合格產品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定型鑒定結論僅作為申請甘肅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的依據。
第六條省農機鑒定站負責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的申請受理及管理工作。
第七條申請定型鑒定,應當向省農機鑒定站提出書面申請。省農機鑒定站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復。
第二章鑒定范圍及對象
第八條所有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均可申請定型鑒定。國家有特殊規定的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定型鑒定適用于批量投產前或研制成功后的產品。主要包括:新設計開發的產品,結構或材料發生重大變化的產品,生產條件發生重大改變后生產的產品和轉產后生產的產品等。
第十條申請定型鑒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定型鑒定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企業法人資格證書(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定型鑒定應提交的技術文件:
1.設計任務書(有則提供);
2.試制工作總結;
3.檢驗報告;
4.企業標準;
5.使用說明書;
6.用戶意見;
7.產品圖樣。
第三章鑒定內容和程序
第十一條定型鑒定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鑒定技術資料的有效性、適宜性、完整性;
(二)審查產品標準采用情況;
(三)審查質量保障能力;
(四)產品的主要性能和技術指標與執行標準的符合性;
(五)審查用戶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定型鑒定程序
(一)定型鑒定申請由省農機鑒定站業務科受理;
(二)省農機鑒定站相關科室對提交鑒定的技術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三)組成鑒定委員會;
(四)鑒定委員會組織評審并提出鑒定意見,形成農機產品定型鑒定報告;
(五)通過定型鑒定的產品由省農機鑒定站出具《甘肅省農機產品定型鑒定報告》。
第十三條定型鑒定所需的檢驗報告應由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應至少包括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進行的產品安全性、技術性能檢測等內容。
第十四條定型鑒定證書編號規則:
[甘]DX—××××—×××
其中:[甘]—甘肅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DX—分類代號:表示定型鑒定
××××—年號
×××—報告的順序號
第四章鑒定組織和管理
第十五條省農機鑒定站業務科履行下列職責:
(一)申請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復;
(二)提出鑒定委員會成員建議名單并提請站長批準;
(三)協調鑒定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四)負責定型鑒定報告的報批及核發。
第十六條鑒定委員會成員為三至五人,原則上為單數。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提供鑒定的技術資料;
(二)形成鑒定意見。
第十七條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要采取合理措施保護其在產品鑒定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或轉讓該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參加鑒定工作的有關人員玩忽職守,或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擔鑒定任務的資格。
第十九條鑒定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發現并查實鑒定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有權宣布定型鑒定結論無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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