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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甬農機計〔2014〕1號
各縣(市)區農機(農林)局(站)、財政局:
為確保2014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科學、規范、高效、廉潔實施,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應,促進現代農業的發展,進一步提高農業的綜合生產能力,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4〕6號)文件精神,制定了《寧波市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農業機械化管理局寧波市財政局
2014年3月10日
寧波市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高農業裝備科技和農機化水平,促進糧食和主要農產品生產穩定發展,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4〕6號),結合我市農機化發展和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范圍與資金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全市范圍內實施。根據財政部、農業部下達的中央資金規模及市級財政預算安排,依照重點推進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兼顧發展設施農業和特色農業機械原則,結合近幾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確定各實施縣(市)區的中央補貼資金控制規模(詳見附件1),并對設施大棚和特色農機購置補貼在優先滿足其他購機補貼的情況下實行規模化控制。在年度內視各地實際完成情況市農機商市財政后可對農機購置補貼控制指標進行調劑,市級財政補貼資金根據各地農機購置情況按實下達。
二、補貼機具與補貼標準
(一)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或省級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并以農業主導產業關鍵環節機械裝備和設施農業設備為重點,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35小類96個品目機具(詳見附件2)。
大市內年度補貼品目數量保持一致,各實施縣(市)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二)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市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通用類和納入多個省份補貼范圍的非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確定,其他非通用類和自選品目農機產品補貼額參照浙江省確定的補貼標準執行,具體詳見《寧波市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另行公布,以下簡稱《一覽表》)。
2014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繼續按《寧波市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實施方案》(甬農機安〔2012〕13號)執行。
(三)市級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與補貼標準
市級財政補貼資金主要用于重點推廣機具的定額累加補貼和特色農機產品的定額補貼。寧波市重點推廣的水稻插秧機、育秧設備市級補貼額按農業部確定的中央資金補貼額的三分之一累加糧食烘干機(油菜籽)市級補貼額按農業部確定的中央資金補貼額的二分之一累加。特色農機產品的智能無人旋翼植保機、高效毛豆收割機的補貼標準按不超過市場平均銷售價的40%測算,實行定額補貼;塔式烘干機(不包括附屬設備)、“滾筒式”精量播種流水線、熱泵型谷物干燥機、大馬力大糧倉聯合收割機的補貼標準按不超過市場平均銷售價的30%測算,實行定額補貼。具體補貼額詳見《一覽表》。
補貼標準要嚴格按《一覽表》執行,如農業部、財政部、寧波市政府在2014年另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調整后執行。
各實施縣(市)區原則上要按中央財政補貼資金規模進行適當配套,可以根據當地農業機械化需求,用本級財政的配套資金,對重點推廣機具和特色農機產品給予累加補貼,累加補貼的機具和補貼額度由各實施縣(市)區自行確定,并在使用方案中明確。
三、補貼對象與經銷商
(一)補貼對象確定。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農民合作社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夠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對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可優先補貼。因補貼資金規模所限當年未能享受到補貼的購機者,可按下一年度補貼政策優先安排。
個人年度內購買補貼機具(含設施大棚)享受的中央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30萬元;農民合作社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購買補貼機具(含設施大棚)享受的中央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補貼對象確因農業生產需要,要求增加補貼資金總額的,由實施縣(市)區農機、財政部門商定后,報市農機局、市財政局審批,但設施大棚不再增加補貼資金總額。
(二)經銷商。農機生產企業自主設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確定補貼產品經銷商。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補貼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違法違規補貼經銷行為承擔責任。
市、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把農機生產企業提供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補貼經銷商名單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專欄向社會公開,并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有關規定加強監管。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經營補貼產品。
補貼對象可以在全大市范圍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四、補貼資金兌付方式
在全大市范圍內推行“自主購機、帶機申請、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戶”的補貼資金兌付方式,即補貼對象購機后,帶機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申請補貼資金,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一次性完成申請受理、機具核實、補貼資格確定、登記建檔等工作,并在公示無異議后將補貼資金打入“一卡通”或銀行賬戶。對設施大棚和特色農機產品另實行項目化管理。
具體操作程序:
(一)購機
補貼對象可在全大市范圍內自主選擇購買機具,購機后,由經銷商在補貼管理系統中進行操作,向購機者提供加蓋公章的《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購機發票,并在機具顯著位置噴上“2014年國家補貼機具”字樣。
(二)補貼申請與審核
1.補貼申請
購機者攜帶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或營業執照)、購機發票、供貨與核實表、“一卡通”卡號或銀行賬號和所購機具到當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或鄉鎮農機站)提出補貼申請。鼓勵鄉鎮辦理小額補貼機具申請手續,具體由各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并在實施方案中明確。
購買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購機者另須提供所購機具的行駛證或備案登記回執。享受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購機者,須提供農機監理部門蓋章確認后的《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
需現場安裝的設施大棚、糧食烘干機、貯藏保鮮設備、微灌設備等,安裝完成后才能提出補貼申請,且申請補貼的設施大棚必須是先列入年度設施大棚補貼計劃的項目(設施大棚補貼按擬印發的《關于做好2014年寧波市設施農業補貼工作的通知》執行)。
購買特色農機產品的購機者,要在購機前六十天提出申請,填寫《2014年寧波市特色農機產品購置申請表》(附件3),由縣(市)區農機、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特色產業發展需求確定補貼對象,并報市農機局(科教處)審核,經核準的補貼對象購機后辦理補貼申請。
2.審核
縣(市)區(或鄉鎮)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對購機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證明、購機發票、供貨表及其他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對所購機具進行核實(需現場安裝的無法移動的機具,購機者在申請補貼前可提出由農機部門上門實地核實或驗收),核對無誤后,當場予以審核通過確定補貼資格,并做好人機合影、銘牌核對、簽字確認和系統操作工作。
(三)公示
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對已確定補貼資格的購機者所提供的申請資料及購機情況進行匯總整理,并對外公示7日。
(四)補貼資金兌付
公示無異議后,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將補貼資金結算審核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通過“一卡通”或銀行賬號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補貼對象。補貼啟動實施后,寧波市農機局、財政局根據各地使用進度分批次向縣(市)區下達資金,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原則上要按月提交相關資料,縣級財政部門按月組織兌付,確保補貼資金及時到位。
(五)檔案整理
機具紙質檔案材料由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整理、歸檔,并保存5年備查。農機監理部門應及時提交享受報廢更新補貼機具的有關材料,確保檔案材料的完整性。與縣級財政聯合發文的每批次資金結算文件要及時上報市局備案。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
市、縣兩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把握新操作模式的特點和要求,嚴格執行規定,遵守紀律要求,建立工作責任制,市、縣、鄉三級要層層組織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市)區政府領導牽頭,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
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支持農機管理部門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增加資金投入,并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組織管理經費。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
各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本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
公平公開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置購機條件。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在補貼資金兌付前,各縣(市)區必須將受益對象信息進行公示。
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網絡化操作,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
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形式加強政策宣傳,提高政策透明度。搞好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建設,及時全面公開信息,免費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主動公開所有可以公開的補貼資料、文件等信息,嚴禁對外公布購機戶的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和銀行帳號等個人隱私信息。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以公告形式將所有的享受補貼的對象信息(格式見附件4)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
繼續將各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信息公開工作和補貼信息報送情況列入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每年至少進行2次抽查并通報檢查結果。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
市、縣兩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上級有關文件等要求落到實處,建立健全“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監督檢查各項規定,在補貼資金兌付前完成機具核實,做到“見人、見機、見票”和“人機合影、簽字確認”。市局將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隨機抽查,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基層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曝光、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
縣級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就地就近監管優勢,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開展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情況上報市財政局和農機局。市級財政部門應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
加大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工作力度,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與評價體系,通過考核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督促落實和完善制度。
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拓寬投訴舉報渠道,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農民投訴多、“三包”服務不到位、價格虛高、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等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報寧波市農機局;市局將根據情況對有關農機生產企業和經銷商進行約談告誡,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不力的將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并報農業部備案。對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產銷企業,將按規定取消其相關經營和補貼資格。
六、申報與總結
各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方案制定縣級具體實施方案,并于3月25日前聯合上報市農機局和財政局備案。
2014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要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市農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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