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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農機局,有關農機經銷商及生產企業:
為全面落實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我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市場秩序,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督管理,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規定,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在本轄區媒體或有關網站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2013年11月1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切實做好農機購置補貼產品供應,規范經銷商管理,保障購機者利益,依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廣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廣西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相關規定,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供貨(銷售)企業(包括從事直銷業務的生產企業),本辦法適用于對廣西境內經銷商從事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管理。
第三條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負責全區內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的公布、監管及處罰。市、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補貼產品經銷商的監管和處罰。
第四條經銷商必須遵守國家和廣西法律法規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守法經營,誠信服務,且具備從事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必要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的監督管理應遵循便民利民、保證質量、優質服務、動態管理、違規必究的原則,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高效、廉潔實施。
第二章經銷商的推薦確認程序
第六條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根據農業部“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及本自治區“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相關規定,制定并發布經銷商申報登記公告。
第七條參與廣西區內農機購置補貼產品供貨的生產企業,依據農業部規定的資質條件,按公告規定向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自主推薦經銷商。
第八條推薦申報經銷商應當提供以下資料、憑證:
(一)廣西申報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申報書;
(二)有效期內的工商營業執照及年檢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復印件;
(三)提供補貼產品代理銷售授權書,并注明所代理銷售產品具體類型和銷售區域。
第九條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定期匯總經銷商名單,經備案確認后統一向社會公布。由推薦農機生產企業頒發給經銷商“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標識。經銷商有效期以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公布的起止時間為準。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確認為經銷商:
(一)申報資料不真實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正式申報的。
(三)資質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四)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有關規定被投訴,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經銷企業或經銷企業法人代表被列入黑名單的。
第三章經銷商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經銷商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遵守職業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和“誰銷售、誰服務、誰負責”的原則,為購機者提供優質農機產品和優質服務。
第十二條經銷商要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和要求,自覺接受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的監督,避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發生。
第十三條經銷商必須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經營農機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產品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并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
第十四條經銷商應當向購機者說明農機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按規定開具銷售發票。
第十五條經銷商必須遵守“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向購機者出具產品三包憑證和三包服務聯系卡,確保售后服務及時到位。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接到農民投訴后,必須及時派人到現場進行處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十六條經銷商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機產品名稱、規格、產品編號、供貨者名稱和聯系地址、電話以及購機發票號碼等項目;積極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檔案管理工作。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條嚴禁經銷商通過租用或借用農民身份證件等方式,辦理虛假手續,騙取套取國家補貼資金;嚴禁與實施補貼的單位及個人串通,虛報冒領國家補貼資金;嚴禁參與倒賣購機補貼指標或倒賣補貼機具。
第十八條嚴禁經銷商開展不正當競爭,嚴禁以任何形式(推廣費、服務費、好處費)向農機化主管部門及個人進行商業賄賂。
第十九條經銷商不得代辦補貼手續,不得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農民購買農機,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實施補貼的單位及個人合伙經銷補貼產品,不得委托實施補貼的單位及個人代收農民購機款、押金等。
第二十條經銷商不得惡意漲價,不得以降低或減少配置等方式變相漲價;不得強迫購機者購置某種補貼機具,不得搭配銷售;不得拒開購機發票,不得虛開發票或一機多票。
第二十一條經銷商資質發生變化,應報原推薦農機生產企業和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按處罰權限對違法違規違紀經銷商作出警告、嚴重警告、取消經銷資格、列入黑名單處理。在作出處理決定下達前應書面告知當事經銷商。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查屬實,由縣級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視其情況做出警告、嚴重警告處理,并責令限期整改。
(一)經營場所明示不符合規定的:
1.不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經營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產品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
2.未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標識的。
(二)違反有關農機購置補貼程序操作的:
1.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政策的;
2.經銷商代辦補貼手續的;
3.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農民超前購機的;
4.不按要求使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軟件系統的。
(三)違反補貼農機產品價格政策的:
1.對于同一產品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其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的;
2.降低或減少基本配置變相漲價的;
3.搭售或強賣選配件變相漲價的;
4.不按要求及時開具發票的。
(四)補貼機具供應不及時的。超出經銷商與購機者簽訂的協議約定時間7日內不提供機具影響農業生產的。
(五)售后服務不及時的:
1.屬于整機或主要部件的質量問題,接到報修后24小時內沒有到達現場的;
2.屬于整機或主要部件的質量問題,接到報修后72小時內沒有及時排除故障的;
3.屬于易損件或其他零件的質量問題,接到報修后12小時內沒有及時排除故障的;
4.超出協商約定時間24小時的。
(六)未向購機者說明農機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的。
(七)銷售記錄和農機購置補貼檔案不健全的。
(八)不接受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督查,拒絕或逃避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查屬實,由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做出取消經銷商資格、列入黑名單處理,非法所得補貼資金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性質特別惡劣的,建議國家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向享受補貼的購機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
(二)向農機主管部門提供虛假信息,以虛購、換購、重報、虛報等手段套取國家購機補貼資金的:
1.提供虛假發票或一機多票的;
2.以虛假身份辦理購機的;
3.提供虛假供貨情況的。
(三)參與倒賣購機補貼指標或倒賣補貼機具的。
(四)對實施補貼的單位及個人進行商業賄賂的。
(五)由于質量問題出現重大事故隱瞞不報的。
(六)因售后服務問題引起群體性投訴,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經銷商資質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拒不執行農機化主管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五條經銷商違反本辦法二十五條規定,由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以文件和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取消其經銷補貼產品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列入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永久不得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活動;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經銷活動。
第二十六條生產企業對所推薦經銷商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并對經銷商的真實性負責。生產企業要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管和必要的培訓,對經銷商銷售的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市場定價、用戶培訓及遵規守紀等方面負有連帶責任。若生產企業和推薦的經銷商串通違規操作或其推薦的經銷商服務不到位、不講誠信、引發用戶集體投訴的,取消所涉及產品的補貼資格。對銷售范圍廣、違法違規情節惡劣的生產企業,及時上報農業部作出進一步處理。
第二十七條建立違規經銷商及法定代表人處理檔案管理和信息報送制度。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依據本辦法對違規經銷商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及時上報農業部備案。市、縣(市、區)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或本地有關規定對違規經銷商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及時上報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周福宇發布于2019-11-01 09:02你好,購買鋁帶自走式中耕培土機有沒優惠或補貼?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