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廣東省2013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廣東省2013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關于印發廣東省2013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粵農〔2013〕77號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局、財政局,順德區經濟與科技促進局、財稅局,財政省直管縣(市)農機主管部門、財政局:
現將《廣東省2013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盡快轉發至所轄各縣(市、區)農業(農機)局、財政局貫徹執行。
廣東省農業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13年4月22日
廣東省2013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實施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推進我省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3〕8號)的規定和省政府批復的《廣東省農機購置補貼改革方案(試行)》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丘陵山區農機化發展;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三包”到位的機具。實行陽光操作,加強工作監管和廉政風險防范,強化績效考核,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資金計劃指標及資金支付方式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省所有農業縣。
2013年,中央財政第一批下達給我省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控制規模為3.502億元。省農業廳、財政廳通過綜合考慮各地耕地面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實施進度、農業機械化發展重點、農機安全監管水平、政府重視程度等因素,制定資金分配計劃,各地資金計劃見附件1。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將視各地實際完成情況適時對各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計劃進行調整。
財政補貼資金采取“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兌付方式。即符合條件并取得補貼指標的購機者,全價購買補貼農機具后,按照程序辦理補貼,經核準后由所在縣財政部門將中央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購機者。
三、補貼機具種類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根據農業部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確定113個品目作為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含10個自選類品目)(見附件2)。具體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縣級農機主管部門不得調整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年度內補貼品目數量保持一致。手扶拖拉機僅限在丘陵山區補貼。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二)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通用類農機產品統一按照農業部確定的**高補貼額確定補貼標準;非通用類和我省自選類農機產品補貼標準按不超過此檔產品在我省近三年的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一般機具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12萬元;73.5千瓦(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15萬元;147千瓦(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25萬元;甘蔗收獲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20萬元。具體由省農業廳按農業部規定的程序制定并向社會公布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
各地要開展補貼產品市場銷售情況調查摸底,動態跟蹤市場變化情況,特別對新增補貼檔次的產品,要從質量、使用、服務等方面加強監管。對于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報由省農業廳適時調整此檔機具補貼額,按調整后的補貼額結算,補貼額調整情況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
四、經銷商的確定
按照《關于報送廣東省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有關材料的通知》(粵農辦〔2013〕31號)的有關要求,生產企業自主選擇經銷商報省農業廳匯總后向社會公布經銷商名錄。經銷商必須嚴格規范操作,守法誠信經營,自覺遵守各項規定。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鼓勵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五、補貼對象的確定、限額以及補貼對象應承擔的義務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補貼對象。對于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農民,以及符合條件的農機專業合作社和種糧大戶等重點對象,可優先享受補貼。
使用財政專項資金購置的農業機械,不得享受農機購置補貼。
(二)補貼限額
按農業部、財政部年度實施意見的規定,對年度內個人或組織享受補貼的資金總額進行限制。當地當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指標超過30萬元的:個人年度內享受補貼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30萬元且不得超過本地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的20%;單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且不得超過本地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的40%。當地當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指標少于30萬元(包含30萬)的,要按盡量擴大受益面,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補貼對象。對當年購機較多,申報補貼額超過限額的部分農業經營組織,經市級農業、財政部門核實后,可適當增加其補貼金額,并報省農業廳、財政廳備案。
(三)補貼對象應承擔的義務
補貼對象購機后必須依法接受農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補貼機具檢查管理和質量跟蹤調查,并服從當地農機主管部門的合理調度,在重要農時季節、災害搶收和救災復產時節優先為本地農業生產服務,積極配合當地農機推廣活動。購買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應當到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并依法按時辦理年度安全技術檢驗;購買機動植保機械、機動脫粒機、飼料粉碎機、插秧機、鍘草機和微耕機等容易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的,應到當地農機安全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六、辦理程序及要求
全省統一使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以下簡稱“補貼系統”),與財政部門實施信息共享。
(一)受理補貼申請。有購買農機具意向的農牧漁民、農(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直接到所在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農機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時,當場將購機者的信息錄入“補貼系統”,由該系統按先來后到自動生成本縣(市、區)購機順序編號。
申請人為農戶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種糧綜合補貼“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復印件(如申請者非戶主的,另需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下同)或本人銀行存折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為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與組織名稱一致的銀行賬號(原件及復印件)。以上所有原件經審核后當場退回。
(二)補貼申請確認。在收到購機申請資料后,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與本級財政部門聯合對購機申請者進行條件審查,對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農民,以及符合條件的農機專業合作社、種糧大戶等重點對象優先,其余申請者按先后順序確定的原則,會同財政部門進行審批確認,并生成《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以下簡稱《確認通知書》,見附件3),當場向申請人發放《確認通知書》,作為購置補貼農機具的憑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解釋。
(三)補貼對象公示。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將所受理的申請購機信息按鄉鎮制作《廣東省農機購置補貼公示表》(格式見附件4)提交有關鄉鎮政府并在網上公示。由鄉鎮政府負責每月將所受理的申請購機信息送達申請購機農戶所在村的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時間7天),同時公布鄉鎮政府和縣(市、區)農機、財政部門的舉報電話。公示結束后,鄉鎮政府要將公示情況及時書面報告縣級農機主管部門。
(四)補貼機具購買。申請人領取《確認通知書》后15日內在全省范圍自主選擇有補貼產品銷售資格的經銷商進行全價購機。經銷商當場向購機者出具發票和售后服務憑證,并在“補貼系統”中錄入機具銷售信息,打印出《經銷企業供貨表》(見附件5)后蓋章,交由購機者簽名確認。購機者在購機后5日內將《確認通知書》和《經銷企業供貨表》送達所在鄉鎮政府辦理補貼手續。納入牌證管理及需要備案的補貼機具,購機者在購機后10日內必須到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五)補貼機具核實。鄉鎮政府收到購機者的資料后及時匯總送交縣級農機主管部門。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每周對申請資料進行整理分類,以鄉鎮為單位制作《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核實表》(見附件6),納入牌證管理及需備案的機具交由本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核實,其他機具交由所在鄉鎮政府組織鎮、村有關人員進行核實。機具核實工作應在接到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提交資料后10日內完成。核實時必須見人(購機者是否與申請者一致)、見機(經銷商應在機具醒目位置噴涂“國家補貼機具(廣東)”字樣,驗機時要驗證購買的補貼機具是否與申請的補貼機具相符)、見票(購機發票信息是否與供貨表一致)。核實后,核實人當場簽名確認。同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和鄉鎮政府在完成每批機具核實任務后的5個日內,將核實情況報經分管領導簽名確認后送達縣級農機主管部門,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將核實信息錄入“補貼系統”。
(六)補貼資金撥付。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收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和鄉鎮送交的《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核實表》資料后10日內完成審核,并編制《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撥付明細表》(見附件7)送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辦理補貼資金發放手續。屬于農戶購機者,擁有種糧綜合補貼“一卡通”存折或個人銀行賬號的,由縣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發放到農戶“一卡通”賬號或存折賬戶;屬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機的,采用國庫集中支付,由縣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其銀行賬戶。補貼資金至少每月足額撥付一次。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縣級以上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要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省農業廳和財政廳將進一步強化工作協調機制;制定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考核辦法,注重工作績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鉤;進一步做好調查摸底、方案制定、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與漁業、農墾以及水利、林業等部門搞好溝通協調,切實把林業和抗旱、節水機械設備納入補貼范圍。
地市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實施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并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內部約束機制,必須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聽取對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問題的初步意見,須由集體研究決定,經縣級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并報上級農機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后實施。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5〕11號)要求,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并保證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管理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也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要通過政策實施,推動農機工業科技進步、提高制造水平,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快速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效益。
要正確把握政策取向,突出重點,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要深入搞好農機裝備需求調研,科學分析現狀與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為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提供有效支撐。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銜接,同步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辦法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和商務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2〕133號)執行。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按照本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
公平公正公開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置購機條件,要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
嚴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后生產能力,要對省內外生產同一品目機具的企業一視同仁。嚴禁強行向補貼對象推薦產品,嚴禁企業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補貼對象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補貼對象的價格。
各地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培訓,提高基層人員素質和能力。積極組織人員參加農業部組織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管理人員政策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各地農機主管部門要公開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支持推廣目錄、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電話、資金規模等內容,至少每半月應公布一次各縣(市、區)補貼資金使用進度。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及時公布資金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及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格式見附件8)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包括:姓名,所在鄉鎮、村、組,所購機具型號、單價、數量、產銷企業、補貼額等;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包括:補貼機具種類,數量,受益農戶數,補貼資金(含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使用情況。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按規定設置信息公開固定網址或開通固定專欄。對于目前已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應當在該網站首頁的醒目位置上設置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對于尚無條件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應當在當地政府或農業等綜合網站上設置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
省農業廳將縣級以上農機主管部門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列入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按季度抽查并通報抽查結果。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3〕4號)等要求落到實處。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將聯合制定監管督查方案,年度內集中組織開展不少于兩次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范圍要覆蓋到三分之二的地級行政區域或三分之一的縣級行政區域,并根據農機產品補貼額大小確定入戶抽查比例。加強對各地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組織市縣兩級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不定期地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基層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曝光,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并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農業部、財政部及駐廳紀檢監察機構。對問題較大的縣市在全省農機、財政系統進行通報,并抄送省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各市、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厲打擊有組織有預謀倒賣補貼機具、騙(套)取補貼資金的行為。要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實行“誰核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
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各級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種類及補貼產品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對象10%的比例,對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省財政廳、農業廳。省財政廳負責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
深入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與評價體系。嚴格按照農業部關于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工作要求,認真完成各項任務指標,并逐級做好延伸績效管理;注重績效考核評估,及時通報考核結果。
嚴格管理補貼產品產銷企業。嚴格按照農業部及省農業廳關于補貼產品生產及經銷企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重拳打擊違法違規操作行為,實行黑名單制,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補貼產品補貼資格,非法侵占補貼資金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要安排專人受理農民投訴,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對于農民投訴多、服務不到位、產品質量差的產銷企業,以及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產銷企業、國家公職人員和農民,一經查實,嚴厲懲處。
(六)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
高度重視補貼資金的結算兌付工作,在認真核查購機情況的基礎上,提高工作效率,及時將補貼資金打卡兌付,讓農民盡早獲得補貼實惠。
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
繼續執行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定期報送制度,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進度數據應通過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獲取。及時開展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分別在2013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
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將把上述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選擇部分縣(市、區)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情況予以通報。
本方案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附件:
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改革方案的通知
粵農〔2013〕76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財政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
按照農業部、財政部2013年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要求,我省制訂了《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改革方案(試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和農業部、財政部批復,現印發給你們,請迅速組織所轄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真貫徹實施。
根據農業部、財政部的要求,各縣要建立健全縣級資金兌付工作責任制,統一規范資金管理程序,完善內部控制和外部審計等監督檢查機制,切實保障補貼資金安全,保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到位。
廣東省農業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13年4月22日
(聯系人:省農業廳胡兵文,電話:020-37288701省財政廳方亮,電話:020-83170126)
廣東省農機購置補貼改革方案(試行)
為進一步實施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推進我省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 號)和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并參考部分省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結合我省的實際,制定本方案,用于指導全省今后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
一、指導思想
圍繞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加快農業轉型升級,推進現代農業強省建設,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繁榮,充分發揮農機服務“三農”的獨特作用,**大限度地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強農惠農富農效應,改革農機購置補貼方式、方法,在規范操作程序,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確保資金安全和農民權益不受損害的同時,進一步調整優化農業裝備結構、提升農機作業水平,推動我省農業機械化工作健康、快速、持續發展。
二、改革內容
(一)確定補貼范圍。在農業部發布的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由省農業廳根據我省農業生產和優化農業裝備結構的需要,按照節能環保、高效低耗的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我省的補貼機具種類和重點支持機具種類。為使省域內年度補貼品目數量保持一致,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二)明確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通用類產品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確定。非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省農業廳通過市場調查摸底,按照科學、合理、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并發布,總體上不超過我省同類同檔機具近三年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30%,單機補貼限額執行農業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對于年度內同一檔次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由省農業廳適時調整此檔機具補貼額并公布。
省農業廳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年度《廣東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發布補貼機具品目、分檔名稱、基本配置和參數及補貼標準,不再明示具體補貼機具的生產廠家、產品型號。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在實施中不得隨意變更補貼標準。
(三)改變補貼方式。財政補貼資金采取“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兌付方式。即符合條件并取得補貼指標的購機者,全價購買補貼農機具后,按照程序申請補貼,經核準后由所在縣、鎮財政部門將中央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購機者。
(四)調整資金分配因素。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采取因素法進行分配。各縣(市、區)以耕地面積、農村人口、機械化水平作為測算因素,提出資金需求計劃,向所在地級以上市農機主管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請,經市農機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省農業廳。由省農業廳、財政廳綜合考慮農業機械化發展重點、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實施情況、農機安全管理水平、政府重視程度等因素,合理制定資金分配計劃,并由省財政廳直接下撥到縣(市、區)。
(五)下放資金結算權限。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由省級結算下放至縣級結算。
(六)認定經銷商資格。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的有關要求,生產企業自主選擇經銷商報省農業廳備案后由該廳及時向社會公布經銷商名錄。
三、操作程序
(一)系統管理。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統一使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以下簡稱“補貼系統”),統一管理規范全省農機購置補貼運作。
(二)購機申請。有購買農機具意向的農牧漁民、農(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直接到所在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農機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時,當場將購機者的信息錄入“補貼系統”,由該系統按先來后到自動生成本縣(市、區)購機順序編號進行排隊。
申請人為農戶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種糧綜合補貼“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復印件(如申請者非戶主的,需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本人銀行存折原件及復印件,本人以往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情況;申請人為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與組織名稱一致的銀行賬號(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請確認。在收到購機申請資料后,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與本級財政部門聯合對購機申請者進行條件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農機專業合作社、種糧大戶等重點對象優先,其余申請者按先后順序確定的原則予以確認,并生成《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以下簡稱《確認通知書》,見附件2)。《確認通知書》當場向申請人發放,作為購置補貼農機具的憑據。對不符合條件的要作出解釋。
(四)購機公示。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將受理申請購機信息按鄉鎮制作《廣東省農機購置補貼公示表》(格式見附件3)并在網上公示,同時分別提交有關鄉鎮政府。由鄉鎮政府負責每月將受理申請購機信息送達申請購機農戶所在村的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時間7天),同時公布鄉鎮政府和縣(市、區)農機、財政部門的舉報電話。公示結束后,鄉鎮政府要將公示情況及時書面報送縣級農機主管部門。
(五)機具購買。申請人領取《確認通知書》后15日內在全省范圍自主選擇有補貼產品銷售資格的經銷商進行全價購機。經銷商當場向購機者出具發票和售后服務憑證,并在“補貼系統”中錄入機具銷售信息,打印出《經銷企業供貨表》(見附件4)后蓋章,交由購機者簽名確認。購機者在購機后5日內將《確認通知書》、“一卡通”存折復印件和《經銷企業供貨表》送達所在鄉鎮政府辦理補貼申請。
(六)機具核實。鄉鎮政府收到購機者的資料后及時匯總送交縣級農機主管部門。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每周對申請資料進行整理分類,以鄉鎮為單位制作《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核實表》(以下簡稱《核實表》,見附件5),除納入牌證管理及需備案的機具交由本級農機安全監理部門負責核實外,其余機具交由所在鄉鎮政府組織鎮農辦和有關村委會負責人進行核實。機具核實工作應在接到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轉交資料后10日內完成。核實時必須見人(購機者是否與申請者一致)、見機(經銷商應在機具顯眼的位置噴涂“國家補貼機具”字樣,驗機時要驗證購買的補貼機具是否與申請的補貼機具相符)、見票(購機發票信息是否與供貨表一致)。核實后,核實人當場簽名確認。同時,鄉鎮政府在完成每批機具核實任務后的5日內,將《核實表》等資料報經分管領導簽名確認后送達縣級農機主管部門,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將核實信息錄入“補貼系統”。
(七)補貼發放。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收到鄉鎮送交的《核實表》等資料后10日內完成審核,并編制《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見附件6)送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辦理補貼發放手續。屬于農戶購機者,擁有種糧綜合補貼“一卡通”存折或個人銀行賬號的,由縣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發放到農戶“一卡通”賬號或存折賬戶;屬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機的,采用國庫集中支付,由縣財政部門將補貼直接撥付到其銀行賬戶。補貼資金發放至少每月足額撥付一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各地農機主管部門要公開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支持推廣目錄、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電話、資金規模等內容,至少每半月應公布一次各縣(市、區)補貼資金使用進度。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及時公布資金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及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包括:姓名,所在鄉鎮、村、組,所購機具型號、單價、數量、產銷企業、補貼額等;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包括:補貼機具種類,數量,受益農戶數,補貼資金(含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使用情況。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按規定設置信息公開固定網址或開通固定專欄。對于目前已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應當在該網站首頁的醒目位置上設置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對于尚無條件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應當在當地政府或農業等綜合網站上設置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
(二)注重政策引導。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又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各縣(市、區)農機、財政主管部門要正確把握政策導向,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調控作用,突出補貼水稻插秧機、谷物烘干機等重點環節機具,突出補貼農機化專業合作社、種糧大戶等重點對象,使補貼資金合理有序向農業生產急需的薄弱環節和重點機械化傾斜。通過補貼政策的實施,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
(三)對補貼機具實行明碼標價。凡經營補貼機具的經銷商,必須對其所經銷的補貼產品實行明碼標價,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和明示產品的配置、技術參數,切實做到機具享受國家補貼額與省農業廳公布的年度《廣東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相一致。嚴禁經銷商代替購機申請人辦理補貼申請手續。
(四)強化補貼產品售后服務。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大對補貼機具經銷商的監管力度,敦促其守法經營,按章操作,切實做好補貼機具的供應和售后服務工作。對符合農機產品“三包”退貨規定的購機者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
(五)積極做好補貼產品糾紛調處工作。地級以上市和各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在加強補貼機具質量監督檢查的同時,要積極做好因產品質量問題或“三包”服務不到位所引起糾紛的調處工作,及時受理,專人負責。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按管理權限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管理督導。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并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內部約束機制,必須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聽取對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問題的初步意見,須由集體研究決定,經縣級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并報上級農機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后實施。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5〕11號)要求,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并保證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管理經費。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職責分工,切實加快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實施和結算進度。省農業廳要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監管督查方案,加強對各地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組織市縣兩級每季度開展專項檢查或重點抽查,將結果與年度補貼資金分配相掛鉤。
(二)加強協調聯動。省農業廳、財政廳負責制定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細則,對全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地級以上市農機主管部門重點負責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縣級政府負責組織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積極配合縣政府做好相關工作,同時要充分發揮鄉鎮政府、村委會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導、部門配合、協調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嚴明紀律要求。遵照國務院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等紀律,結合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方式改革后的實際,提出如下紀律要求:不得指定經銷商;不得違反規定程序辦理補貼手續;不得對購機者,特別是本省范圍內跨縣購機農民申請辦理補貼設置任何障礙;不得將年度《廣東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外的產品納入補貼范圍;不得向農民和企業以任何形式收取沒有收費依據的任何額外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發放補貼資金;不得以假發票或真發票假購機形式辦理補貼;不得委托經銷商代辦代簽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或機具核實手續;不得以購機補貼名義召開機具展示會、展銷會、訂貨會。
(四)嚴查違規違紀行為。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業部相關規定,查處倒賣補貼指標、套取騙取補貼資金、亂收費及委托經銷商辦理手續等行為。各地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農業部、財政部及駐農業部紀檢監察機構。對問題較大的縣市在全省農機、財政系統進行通報,并抄送省監察廳,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及時列入“黑名單”并予公布;對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及時取消其產品補貼資格;對違法違規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對套取、騙取補貼資金、亂收費、搭車收費、延期發放補貼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加強基礎建設。各級政府要配備充足的人員和設備,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對開展政策宣傳、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的支出給予保證,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
附件:1.廣東省農機購置補貼操作流程圖 2.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3.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公示表(樣式) 4.經銷企業供貨表 5.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核實表 6.廣東省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