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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泰安農機局一副局長因受賄獲刑十二年
泰安農機局一副局長因受賄一審獲刑十二年
中國法院網訊(賈豐元)日前,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對泰安市農業機械管理局原副局長許子云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許子云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二萬元;其受賄犯罪退繳贓款及贓物折款488227元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許子云自2007年11月至案發擔任泰安市農業機械管理局副局長,系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分管泰安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管理、審核等工作。自2009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間,許子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審核、補貼資金調劑等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2萬余元。2009年4月15日、4月17日,泰安市農業機械管理局向東平縣農業機械管理局、肥城市農業機械管理局收取服務費5萬元和3萬元,分別存入許子云個人賬戶。同年4月20日、4月28日許子云先后將這兩筆款轉出,用于個人在期貨市場的投資,同年6月份將8萬元全部歸還。2009年11月至案發,分管負責泰安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的許子云,明知東平四通農業機械有限公司在銷售國家補貼農業機械的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問題,而未按國家規定對該公司進行查處,并繼續審核通過該公司上報材料,致使該公司于2010年至2011年間,連續向濟寧市梁山縣等地的農民違法銷售農機補貼機械,造成國家農機補貼損失44萬余元。
案發后,許子云主動退繳贓款488227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子云身為國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在受國家機關的委托代表國家機關履行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許子云一人犯數罪,依法應對其數罪并罰。鑒于其歸案后能夠主動坦白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其在挪用公款犯罪中所挪用的公款在案發前全部退還,其在濫用職權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并且在案發后能夠積極退繳贓款,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后,許子云不服,提起上訴,現該案正在二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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