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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2013年農機補貼經銷商備案通知
廈門市農業機械監理所
關于開展2013年廈門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備案工作的通知
廈農機監[2013]5號
各區農機管理站(機構),各農機生產企業、農機經銷商:
為做好我市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依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有關要求,現就開展我市2013年購機補貼產品經銷商備案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經銷商應具備以下資質條件
1.在廈門市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
3.具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營業、倉儲場地面積200平方米以上;
4.從事農業機械經營業務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會信譽,2年內無有效群體性投訴;
5.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從業人員,企業管理者、業務人員、售后服務人員及取得專業資質人員比例達到GB/T 18389-2001《農業機械營銷企業開業條件、等級劃分及市場行為要求》相關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計算機管理軟件操作人員;
6.具備《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要求的售后服務和零配件供應能力,經營所需設施設備達到GB/T 18389-2001《農業機械營銷企業開業條件、等級劃分及市場行為要求》相關要求;
7.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誠實守信、管理規范,服務質量達到WB/T 1014-2000《農業機械營銷企業服務質量規定》相關要求。
二、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備案程序
1.經銷商填寫“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1),并按表中要求提供資質材料,報農機生產企業審核。
2.農機生產企業依據資質條件自主確定經銷商,在審核合格的經銷商備案表填寫推薦意見,并頒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見附件2)。
3.農機生產企業填報“2013年廈門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見附件3),將封面(附件4)、匯總表、按匯總表順序的經銷商備案表及其相應附件裝裱成冊,于3月25日前上報我所備案。匯總表電子檔發送至我所農機科郵箱[email protected]。本市農機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產品,該企業視為經銷商,按要求上報紙質材料,如銷售其它企業產品要具備相應條件。我所匯總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名單上報市農業局,并在“廈門農業科研與推廣網”(http://www.xmnkw.com/cn/)上公布。
4.按照“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當對經銷商資質的真實性負責。經銷商資質及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時,農機生產企業應及時書面告知我所。農機生產企業要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管和培訓,跟蹤調查經銷商守法經營情況,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區級農機管理部門。經銷商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我所向生產企業提出告誡。生產企業負有重大責任的,我所將按程序取消其相應產品的補貼資格。
三、經銷商經營行為的要求
經銷商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經營享受補貼農業機械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并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要按規定向購機者開具銷售發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務、零配件供應,以及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檔案管理工作,建立銷售記錄并保存3年以上。經銷商必須遵守“七個不得”的規定,即不得倒賣農機購置補貼指標或倒賣補貼機具;不得進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不得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農民購買農業機械,代辦補貼手續;不得以降低或減少產品配置、搭配銷售等方式變相漲價;不得拒開發票或虛開發票;不得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同一產品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四、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要求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監督,嚴格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經營行為的通知》的相關要求,嚴厲懲處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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