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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3年農機補貼經銷商名單
云農機〔2013〕6號
各州市農業局,有關農機生產企業: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和《云南省農業廳辦公室關于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推薦備案工作的通知》(云農辦機〔2013〕45號)要求,購機補貼經銷商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現將經企業自主推薦的2013年云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名單予以公布。
各生產企業要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管,督促經銷商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農業部和云南省關于購機補貼的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各級農機主管部門的監管,合法銷售,誠信經營,保證質量,積極做好購機農戶的培訓和“三包”售后服務工作。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大經銷商違紀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弄虛作假獲得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資格的、違紀違規經營的經銷商,一經發現,將取消其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經銷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云南省農業廳
2013年4月28日
以下為報備申請內容,存檔供參考!
云南省農業廳購機補貼辦公室關于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經銷商推薦備案工作的通知
各農機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各有關農機產品經銷商: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財〔2013〕號)的精神,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省農業廳匯總后統一向社會公布。為做好我省2013年度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公布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農機購置經銷商的推薦
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由農機生產企業按《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所規定的資質條件自主選擇并推薦。按照“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對所推薦經銷商資質的真實性負責。
二、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的備案
(一)經銷商填寫《2013年云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備案表》(附件1 )和《2013年云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承諾書》(附件2),并按表中要求提供資質材料,報生產企業進行審核。
(二)生產企業要認真填寫《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生產企業信息表》(附件3)和《2013年云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明細表》(附件4),經銷商的供貨范圍必須為云南省全省。生產企業采取直銷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的,需在明細表中填報直銷點設立情況,以保證配件供應和“三包”服務要求。
(三)生產企業對經銷商資質條件進行審核,并要求經銷商出具注冊地檢察、公安機關犯罪情況查詢,簽署推薦意見,加蓋公章,連同經銷商資質條件要求的所有復印件(每份復印件上都要加蓋經銷商印章)裝訂成冊報送云南省農業廳農機購置補貼辦公室備案。
三、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的公布
經云南省農業廳購機補貼辦公室備案匯總的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由云南省農業廳購機補貼辦公室建立信息庫,統一云南省農業信息網上向社會公布。農機生產企業向自主推薦的經銷商頒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式樣見附件5)。
四、相關要求
1.生產企業推薦的經銷商必須是我省實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以來,無套取補貼資金情況、參與倒賣補貼機具的經銷商,而且在注冊地檢察、公安機關犯罪情況查詢無記錄的經銷商。
2.農機生產企業及其自主選擇推薦的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必須嚴格執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經營行為的通知》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經營行為,對于經銷商的管理按《云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3.農機生產企業要加強對自主選擇推薦的經銷商監管和培訓,跟蹤調查經銷商守法經營情況,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縣級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
4.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在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操作過程中出現違規操作、弄虛作假、價格欺詐以及售后服務等問題,生產企業負有直接或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生產企業進入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資格,取消其授權的農機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
5.生產企業備案材料、經農機生產企業審核合格的經銷商備案材料要于2013年3月22日18:00前郵寄到云南省農業廳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收件當地郵戳日期為準),同時報發送電子檔。逾期不受理不變理,傳真件、復印件不受理。
收件單位:云南省農業廳購機辦
郵寄地址:昆明市環城西路386號
聯系人及電話:伍仁岐0871-6415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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