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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業廳關于2012年浙江省設施農業設備補貼項目的實施意見
浙農計發〔2012〕19號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機)局、財政局(寧波不發):
為進一步推進農業轉型升級,加快糧食生產功能區和現代農業園區建設,根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管理辦法和財政資金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原則及資金分配
(一)設施農業設備(含單體、連棟鋼架大棚和玻璃溫室)補貼實行項目管理。今年重點扶持糧食生產功能區、省級(含)以上現代農業園區鋼架大棚和玻璃溫室設施建設。
(二)實行定額補貼。同一產業、同一檔次設施農業設備實行統一補貼標準,并設置起補面積和**高限補金額。對種植高效益經濟作物和水產養殖的設施農業設備適當降低補貼標準。
(三)實行補貼資金總量控制。根據糧食生產功能區和省級現代農業園區建設情況,實行中央資金年度控制。對出臺配套補貼政策的市、縣(市、區)建設連棟鋼架大棚、園區內利用低丘緩坡和海涂等非糧田以及質量難以提升的低產田建設設施農業設備給予傾斜,并優先滿足糧食、菜籃子等農產品生產所需設施農業設備建設。
二、補貼對象、范圍和標準
(一)補貼對象。糧食生產功能區和省級(含)以上現代農業園區在項目實施年度內建設設施農業設備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含具有法人資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村經濟合作社、農場職工和農戶)。
(二)補貼范圍。實行設施農業設備生產企業目錄管理制度,所有企業及產品經公開招投標確定,有效期為三年,期間根據需要調整目錄(附件1)。
(三)補貼標準。根據各主導產業的發展情況及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分類分檔確定補貼標準(附件2)。
(四)起補面積和**高限補金額:
1.標準大棚
單體鋼架標準大棚:經濟欠發達地區補貼對象連片建設1萬平方米起補,其他地區連片建設4萬平方米起補。
連棟鋼架標準大棚:經濟欠發達地區補貼對象連片建設2000平方米起補,其他地區連片建設5000平方米起補。
2.非標大棚
單體鋼架非標大棚:經濟欠發達地區補貼對象連片建設1.2萬平方米起補,其他地區連片建設4.5萬平方米起補。
連棟鋼架非標大棚:經濟欠發達地區補貼對象連片建設4000平方米起補,其他地區連片建設8000平方米起補。
3.玻璃溫室
水稻育秧中心起補面積150平方米;果蔬育苗中心起補面積500平方米。
4.用于水稻工廠化育秧的各類綠化練苗大棚的起補面積不受上述限制。
5.同一實施主體年度內享受設施農業設備補貼金額不超過80萬元。
三、申報和實施
(一)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向縣級農業(農機)部門提出申請,提交項目實施方案、《2012年浙江省設施農業設備補貼項目申請表》(附件4)和相關證明材料。
(二)縣級農業(農機)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項目申報要求和當年設施大棚補貼資金控制指標,實地勘察建設地點、了解建設面積和作物種植情況,核實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經所在鄉鎮公示7日無異議后,確定所在縣(市、區)設施農業設備補貼項目。
(三)經審核同意的補貼對象自主選擇列入補貼目錄內的生產企業與產品,參照中標建設標準,根據當地地理環境、氣候條件和產業要求,與生產企業商洽建設內容,自行簽訂安裝合同,并進行設計安裝。
四、驗收和結算
(一)申請驗收。項目建設完成后,補貼對象分別于6月30日和8月30日前分二批向縣級農業(農機)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單個主體建有不同規格項目的,建設完成后,一并申請驗收。
1.單個主體申請補貼總額在50萬元以下(含)的項目由縣級農業(農機)部門會財政部門組織實地驗收,出具驗收意見。
2.單個主體申請補貼總額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市級農業(農機)部門牽頭組織實地驗收,項目實施縣財政、農業(農機)部門共同參與,并出具驗收意見。
3.省農業廳、省財政廳根據各地政策實施和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適時組織抽查。
(二)驗收辦法。單體鋼架大棚根據浙江省地方標準《農用單體鋼架大棚安全技術規范》(DB33/T865-2012)(簡稱技術規范),連體鋼架大棚和玻璃溫室根據招投標確定的建設標準(附件3),驗收部門對安裝質量、安全性、耐久性和穩定性進行考核,并出具驗收報告(附件6)。
驗收時必須查閱財務資料、生產企業安裝清單、安裝合同、建設圖紙、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原件,驗收報告要求附生產企業安裝清單、安裝合同、建設圖紙和發票、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明資料和“一卡通”卡號或銀行賬號。
(三)結算
1.縣級農業(農機)部門根據驗收意見,填報《2012年浙江省設施農業設備補貼項目匯總表》(附件5),提供項目在當地現代農業園區和糧食生產功能區的區位示意圖、建設地點項目實施前后對比圖片資料和各項目實施方案、驗收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報縣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于7月30日和9月30日前分二批以農業、財政兩局文件形式向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提出補貼資金的結算申請,縣級農業(農機)、財政部門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各地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由省財政廳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各實施縣。實施縣財政部門在收到補貼資金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一卡通”卡號或銀行賬號結算給補貼對象,并將撥付情況由農業、財政兩局文件形式上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
五、補貼資金使用和監管
(一)市、縣(市、區)農業(農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落實“誰簽字、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把好審核和驗收關,加大監管力度。強化對享受補貼設施農業設備的造價、建設地點、建設面積、產品質量和建設標準的監管。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檢查,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嚴禁套取財政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為。
(二)生產企業要嚴格履行公開投標的產品質量、基本配置、規格和價格等承諾,及時做好安裝建設、售后服務等工作,嚴禁借機亂漲價或減少基本配置變相漲價和降低服務質量。一經發現違背承諾等現象,取消該企業所有補貼產品的補貼資格。
(三)各項目實施主體要確保設施農業設備在正常使用年限內的正常運行,未經縣(市、區)農業(農機)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對違反規定的,收回補貼資金,且五年內不得享受補貼政策。
(四)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將加大檢查監督力度,組織多種形式的檢查和監督,發現有移用資金、以小套大、騙取補貼資金、擅自拆除設施農業設備套取補貼資金等違規違紀行為的,停止安排該縣(市、區)第二年設施農業設備財政補貼資金,并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五)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加強補貼資金績效評價,組織開展項目資金使用績效的自評,并于10月底前將補貼政策實施情況檢查和績效評價報告報送省財政廳和省農業廳。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下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六)《2012年浙江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的相關內容也適用于本項目的管理與實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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