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福建省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指導意見
福建省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指導意見
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12年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
閩農計〔2012〕91號
各市、縣(區)農業(農機)局(站)、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1]187號),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2012年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財政廳
二О一二年四月五日
2012年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水稻、蔬菜、茶葉、水果、畜牧業和設施農業機械化。要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監管,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省所有76個農業縣(市、區)。2012年我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中央資金(第一批)總額為2.4億元,其中扶持農業重點產業機械化購置補貼資金1億元;省級累加補貼資金為4500萬元。綜合考慮各縣(市、區)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鄉村人口數、農業機械化發展重點,結合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開展情況,確定各縣(市、區)資金控制規模。補貼資金向水稻種植大縣、特色作物種植大縣、全國農機化示范區(縣)和國家、省級現代農業示范區,農業重點產業機械化示范縣適當傾斜。福建省2012年中央購機補貼資金(第一批)安排表見附件1。
三、補貼機具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
(二)補貼機具確定。根據全省農業發展需要,確定福建省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12大類27個小類76個品目機具(見附件2)。縣級農機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省域內年度補貼品目數量保持一致。
(三)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非通用類農機產品定額補貼按不超過本省近三年的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30%補貼。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谷物烘干機、大型聯合收割機、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單機中央補貼限額提高到12萬元(見《2012年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中央補貼資金用于實施范圍內農民購置《一覽表》內所有機具的補貼。根據購機補貼工作進度,必要時對各縣(市、區)補貼資金分配指標實施全省統籌。省級補貼資金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購置的部分糧食生產機械,農業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部分先進適用、節能環保的農業機械和閩臺合作且省內企業無同類產品的農業機械,給予累加補貼。
對農民購置下列機具給予中央資金和省級資金保證:插秧機2300臺,微灌設備10萬畝。
省級補貼資金對以下類別和品目分別執行累加補貼,累加補貼比例**高不超過按本省近三年的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25%:
1.對以下品目分別累加:對插秧機累加不超過25%,且單機累加額**高不超過3萬元;對水稻育秧軟盤、硬盤分別累加不超過10%、25%;對谷物烘干機累加不超過20%,且單機累加額**高不超過3萬元;對聯合收割機、輪式拖拉機、旋耕機、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微灌設備、水泵、大棚設施設備、純沼氣專用設備等累加不超過5%,其中,對半喂入聯合收割機累加額**高不超過1萬元,對全喂入聯合收割機累加額**高不超過0.3萬元。
2.對臺灣組裝生產且省內企業無同類產品的農業機械累加不超過5%;對閩臺合作引進臺灣技術落地生產,且省內企業無同類產品的農業機械累加不超過10%。單機**高累加額不超過0.5萬元。
3.列入省農業廳農民專業合作社名錄的合作社,購置大中型拖拉機、旋耕機、插秧機、秧盤播種成套設備、聯合收割機、谷物烘干機等在省級已累加補貼基礎上再累加不超過5%,其中被評定為部、省級農機合作社示范點再累加不超過10%,且單機**高累加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具體補貼額見《一覽表》。
省級資金用畢,不再累加補貼。
(四)購置補貼數量。
省級今年不再確定每類補貼對象本年度內可以享受補貼機具的臺數上限,但各縣(市、區)必須在年度實施方案中明確每個大類機具資金使用計劃。在確定每個補貼對象年度內享受補貼機具的臺數上限時,向農民(農機)專業合作社、種糧大戶適當傾斜,并給予資金保證。
四、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的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林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經銷農機產品的營業執照,具備一定的人員、場地和技術服務能力等條件。經銷商名單由農機生產企業依據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規定的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提出,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公布,供農民自主選擇。農機化主管部門和生產企業應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商的監督管理。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規范操作,誠信經營,銷售產品時要在顯著位置明示配置,公開價格,并不得代辦補貼手續。
五、補貼操作程序
(一)購機補貼的申請及確定
1.購機補貼的申請。符合條件的購機者憑身份證明等材料向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農林漁民、臺灣同胞憑本人身份證;農(林)場職工憑本人身份證和農(林)場職工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提供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證件。申請購置水產養殖機械應出具海域使用證或養殖證;申請購買微灌設備和設施農業設備應出具土地承包合同;申請購置插秧機應出具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或鄉鎮農機管理部門提供的秧盤育秧證明;同村多戶(兩戶以上)農民同時申請購置同品目單機補貼總額在1000元以內的小機具,可由其中一個農民為代表,憑本人身份證和多戶農民簽名的身份證復印件,統一辦理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6000元的購置補貼相關手續。本省農民在省內跨縣從事農業生產的,可憑承包合同和承包地行政村證明向承包地縣級農機部門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符合條件的,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將購機者基本信息和購買機具類別、型號錄入到“福建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為方便農民購機,允許有條件的鄉鎮辦理補貼總額在1000元以下的小機具購置補貼相關手續。
2.公示。縣級農機、財政部門會同鄉鎮農機、財政部門對購機者身份進行審查,對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者在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公示欄和申請者所在行政村部張榜公示7天,同步實行網上公示。單機補貼總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將購機和公示同時進行。
3.辦理指標確認書。經公示無異議的,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辦理福建省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書(見附件3),經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后,由農機管理部門交申請購機農民。
(二)補貼機具的提取與核實登記
1.機具提取。購機者憑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在有效期60個自然日內向自主選定的經銷商交納扣除補貼資金后的差額貨款即可提取機具。經銷商必須給購機者開具全額稅務正式發票。完成供貨后,經銷商需將機具發票號和銷售價格錄入管理系統,上傳發票掃描件,打印經銷企業供貨表(見附件4)。購機者提機后需在供貨表上簽名按手印。在鄉鎮辦理補貼申請的,縣級農機部門要協調企業供貨,確保農民不出鄉鎮能領到補貼產品。
2.機具核實登記。購機者必須將機具送交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核實。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安排兩名以上經辦人員憑供貨表核實機具,核實無誤,在供貨表空白地方加蓋“已核實”印章,簽署經辦人姓名和辦理日期,并在機具顯著位置噴印“國家補貼機具”字樣和機具編號。對多戶(兩戶以上)農民同時購買同品目小機具的,在“小機具明細表”上蓋核實章簽字。單機補貼總額在5000元以上的機具,須提供核實人員與機具的人機合照,其中:大棚設備、微灌設備、網圍欄、廢棄物處理設備等安裝類機械(以下簡稱安裝類機械)要提供安裝前后有同一參照物及核實人員在現場的2張照片;簡易保鮮儲藏設備要先安裝后實地驗收;插秧機要提供核實人員與在田間作業現場的機具的人機合照。照片上傳至管理系統。
3.建檔。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對已核實的補貼機具及時建立檔案,一購機人一檔,內容包括身份等相關證明、申請表、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供貨表、機具編號(含機具出廠編號、動力機械發動機號等)、小機具購置補貼明細表、發票復印件、4寸彩洗照片和其它相關材料等。
(三)補貼資金結算
提倡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安裝類機械生產企業不設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負責安裝到位,統一結算;其他機具按照“誰銷售,誰結算”的原則,由省內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結算。插秧機結算要按照先作業(高速乘坐式插秧機要工作10小時以上)后申報補貼的要求,經過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復核是否下田作業后錄入管理系統,申報結算。第二批中央補貼資金分配與第一批資金結算率掛鉤。
1.經銷商或直銷的生產企業向省農業廳、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結算申請,提交農機購置補貼用戶明細表和匯總表。同時將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蓋有“已核實”印章的供貨表、人機合照照片、小機具明細表、稅務正式發票原件、生產企業發貨的發票復印件以及貨運交接單按順序裝訂成書,報送設區市農機管理部門審核。
2.縣級農機管理部門編制結算申請明細表、匯總表送縣級財政部門審核。縣級財政部門重點審核銷售發票等有關憑證是否真實、齊全,補貼產品、補貼標準、補貼金額和購機真實情況等。經審核無誤后,縣級農機、財政部門聯合行文上報設區市農機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
3.設區市農機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人員對縣級上報結算資料進行審核,編制結算申請匯總表,聯合行文上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
4.省農業廳匯總各設區市農機部門、財政部門上報的結算申請,形成補貼資金細化函報送省財政廳。
5.省財政廳在15個工作日內撥付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補貼資金通過國庫直接支付到相關企業、經銷商賬戶。
6.根據資金結算情況,必要時實行補貼資金預撥。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要制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考核辦法,注重工作績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鉤。要認真做好調查摸底、方案制定、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農口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并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部門內部約束機制,必須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對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問題的初步意見,須由集體研究決定,經縣級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后實施。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對開展政策宣傳、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現場核實等方面的支出給予保證。嚴禁擠占挪用中央、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用于工作經費。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本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嚴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置購機條件。要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對價值較低的機具可將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二是嚴格執行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制度,由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企業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三)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政策,又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各地要正確把握政策取向,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調控作用。鼓勵突出補貼重點,向農業生產急需的薄弱環節機械給予重點傾斜,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要深入搞好農機裝備需求調研,科學分析現狀與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為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提供有效支撐。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關于開展依托電子政務平臺加強縣級政府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1]號)精神,切實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將補貼政策內容、操作程序、舉報電話、資金規模、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在各縣(市、區)電子政務平臺的政府網站上公布,同時通過其他多種形式進行公布,使全社會廣泛知曉。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公布到村。各縣(市、區)要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每半月應公布一次本縣(市、區)補貼資金使用進度,有關文件簽發5個工作日之內應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公開本縣補貼資金額度、農民分戶實際購機數量、金額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福建省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推進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實施方案》(閩農機[2011]339號)等要求落到實處。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制定監管督查方案,加強對各地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組織市縣兩級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嚴查倒賣補貼指標、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及委托經銷商辦理手續等違規行為。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對問題較大的縣市在全省農機、財政系統進行通報,并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要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各級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種類及補貼產品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設區市農機部門、財政部門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填寫“購機農戶抽查情況表”存檔,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財政廳應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三要嚴格管理補貼產品產銷企業。嚴格按照農業部及省農業廳關于補貼產品生產及經銷企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及時列入黑名單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補貼產品補貼資格,非法侵占補貼資金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六)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要增加結算頻次,補貼實施后至少每季度結算一次補貼資金,減輕農機生產企業資金周轉壓力。要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農民購置實行牌證管理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農機部門要一次性辦理購置補貼和牌證登記手續。要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安排專門機構受理農民投訴,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要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實行信息半月報制度。及時開展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分別在2012年6月10日和11月15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廳、省財政廳。
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將把上述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并在2012年下半年進行抽查。
七、申報程序
各縣(市、區)農機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指導意見,提出補貼資金指標分配意見,并制定本縣(市、區)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報設區市農機部門、財政部門審批。設區市農機部門、財政部門聯合上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備案。縣級農機部門必須將年度實施方案向社會公布后組織實施。
附件:1.福建省2012年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第一批)安排表 2.2012年福建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種類范圍 3.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4.經銷企業供貨表
- 微發布于2012-07-04 16:33為什么建甌這邊購買農機沒有補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