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辦法
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辦法
遼農機【2012】97號
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遼寧省2012年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的管理,現將《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秩序,方便農民購買補貼農機產品,維護農民等購機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參與我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供應的農機經銷企業。本辦法適用于對我省經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的管理。
第三條 對經銷商的管理遵循便民利民、保證質量、優質服務、動態管理的原則,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負責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的公布、監管及處罰,由遼寧省農業機械化扶持發展中心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章 經銷商確認原則
第四條 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實行結算經銷商和普通經銷商分級管理辦法。結算經銷商由參與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供貨的生產企業自主提出,原則上每個生產企業只能指定一個結算經銷商;普通經銷商由生產企業和結算經銷商共同提出,可以指定多個普通經銷商。經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審查認定后對外公布。
第五條 生產企業與經銷商之間、結算經銷商與普通經銷商之間的業務關系及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原則自主約定,自行承擔經營、經銷責任,自行承擔資金(含財政補貼資金)結算風險。
第三章 經銷商資質條件
第六條 結算經銷商基本條件
1、在遼寧省境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以銷售農業機械為主營業務,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300萬元。
3、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經營場地和機具倉儲條件。
4、具有農業機械“三包”等售后服務和零配件供應能力。
5、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管理規范,財務制度、銷售臺賬健全,能依法開具銷售發票。
第七條 普通經銷商基本條件
1、在遼寧省境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以銷售農業機械為主營業務,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
普通經銷商其它條件由生產企業和結算經銷商自主確定。
第四章 經銷商確認程序
第八條 生產企業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自主提出結算經銷商,生產企業和結算經銷商根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共同提出普通經銷商,并將相關資質證明和授權材料報送遼寧省農業機械化扶持發展中心審核確認后備案。
第九條 經審查認定的經銷商由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經銷商不予確認。
(一)申報信息不真實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正式申報的。
(三)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有關規定被投訴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有關規定被處罰的。
(五)其它違規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第五章 經銷商責任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經銷商要嚴格遵守國家和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和要求,自覺接受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的監督,避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發生。
第十二條 按照誰銷售、誰服務、誰負責的原則,生產企業與經銷商共同完成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和售后服務任務。
第十三條 嚴禁經銷商通過租用或借用農民身份證件等方式,辦理虛假手續,騙取套取國家補貼資金;嚴禁與實施補貼的單位及個人串通,虛報冒領國家補貼資金;嚴禁參與倒賣購機補貼指標或倒賣補貼機具。
第十四條 嚴禁經銷商開展不正當競爭,嚴禁以任何形式(推廣費、服務費、好處費)進行商業賄賂。
第十五條 經銷商不得代辦補貼手續,不得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農民購機;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實施補貼的單位及個人合伙經銷補貼產品;不得委托實施補貼的單位及個人代收農民購機款、押金等。
第十六條 經銷商要主動維護購機者利益,不得惡性漲價;不得以降低配置等方式變相漲價;不得誘導或強迫購機者購置某種補貼機具;不得搭車銷售;不得拒開購機發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不得違背農機購置補貼各項政策規定。
第十七條 經銷商要向購機者出具農業機械“三包”憑證,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責任。
第十八條 經銷商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任何方式,作出對購機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十九條 經銷商要健全農機購置補貼檔案,積極配合各級農機管理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建立并逐步完善經銷商考核、評優等常態化評價管理機制,實行經銷商許可證管理制度,強化穩定、誠信的經銷商隊伍建設,切實維護購機者利益。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對經銷商資格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查屬實,視其具體情況做出警告、限期整改處理。
(一)違反有關農機購置補貼程序操作的
1.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政策的。
2.經銷商代辦補貼手續的。
3.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農民超前購機的。
(二)違反補貼農機產品價格政策的
1.同一產品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的。
2.降低或減少基本配置變相漲價的。
3.搭售或強賣選配件變相漲價的。
(三)補貼機具供應不及時的。
(四)售后服務不及時的。
(五)銷售記錄和農機購置補貼檔案不健全的。
(六)不接受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督查,拒絕或逃避檢查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查屬實,取消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非法所得補貼資金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性質惡劣的,建議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的。
(二)向享受補貼的購機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
(三)向農機化主管部門提供虛假信息,以虛購、換購、重報、虛報等手段套取國家購機補貼資金的
1.提供虛假發票或一機多票的。
2.以虛假身份辦理購機的。
3.提供虛假供貨情況的。
(四)參與倒賣購機補貼指標或倒賣補貼機具的。
(五)對實施補貼的單位及個人進行商業賄賂的。
(六)因售后服務問題引起群體性投訴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經銷商資質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八)出現嚴重影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其它情況的。
第二十三條 經銷商資格被取消,以文件和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永久不得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