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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

作者:云南省農業廳 本站發布時間:2012年03月07日 收藏

各州(市)農業局、財政局:

  為確保2012年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加快農業發展方式轉變,保障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大限度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應,推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1〕18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2012年云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2012年云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

一、總體要求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1〕187號)要求,結合我省農機化發展現狀,圍繞農業機械化裝備提升等“四個工程”,按照“三重點、四優先”的原則,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嚴格執行《云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操作手冊》,加快推進水稻、玉米和馬鈴薯等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高原特色產業、設施農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有力促進我省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實施范圍為全省各縣(市、區)及地方墾區農場。在州市上報工作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根據各地農業機械化發展程度、發展重點、主要農作物產量、資金需求預測量以及上一年度工作開展情況等,云南省農業廳、財政廳編制了《2012年云南省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控制規模表》,見附件1。

三、補貼機具種類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2012年云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共有12大類29個小類55個品目,具體機具補貼額度詳見《云南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具體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見附件2。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省域內年度補貼品目數量保持一致。設施農業和節水灌溉品目及產品進一步完善規范,鼓勵農戶連片種植、規模經營。

  (二)補貼標準。按照“分檔科學合理直觀、定額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定額補貼不超過我省近三年的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30%,血防縣主要農作物耕種收及植保等大田作業機械不超過50%。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擠奶機械、大型聯合收割機、烘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甘蔗收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20萬元。

四、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抓鬮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和購機順序。對于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農民,可優先補貼。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得指定經銷商,允許補貼對象在省域內自主購機,跨縣選擇經銷商。

五、經銷商確定

  經銷商名單由農機生產企業依據農業部及云南省農業廳規定的資質條件自主提出,報省農業廳統一公布,供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可在全省范圍內進行銷售。經銷商必須規范操作,誠信經營,銷售產品時要在其顯著位置注明機具配置和產品價格,做到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經銷商須按照《一覽表》開據全額購機發票(含農戶差價購機款和補貼額,補貼機具之外的其它配置和物品等不得列入其中),并注明補貼資金額度。經銷商須及時提供購機發票給農民。經銷商禁止替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或農民代辦購機補貼。經銷商必須加強對授權銷售網點的管理,并對授權銷售網點的農機購置補貼行為負責。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生產企業要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商的監督管理。

六、操作程序

  縣級要按照《云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操作手冊》的規定,嚴格執行“購機申請,受益人確定,購機順序確定,購機,核實,結算”的補貼程序操作。

  根據農業部總體要求,設施農業和節水灌溉補貼在進一步總結去年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繼續按照“申報立項管理、評審通過實施、實施過程監理、驗收合格結算”的操作程序,組織實施。

  經銷商申請補貼資金材料包括:補貼資金結算申請、補貼資金匯總表、補貼資金明細表、農戶申請表,指標確認通知書、企業供貨表和核實表等具體材料,表格樣式見信息管理系統。設施農業和節水灌溉還需增加實施方案的批復、項目施工合同、項目預算書、項目設計圖紙、工程建設質量驗收記錄表、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工程監理報告。紙質申報材料信息應與購機補貼信息管理系統信息一致。

七、工作進度

  1、2012年1—2月,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聯合編制《云南省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并上報財政部、農業部備案。

  2、2012年2—3月,生產企業推薦經銷商,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匯總向社會公布。編制《一覽表》,并上報農業部審核,確認后向社會公布。

  3、2012年2—3月,下發《云南省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召開全省購機補貼工作會議,部署和組織各縣(市、區)購機補貼工作的實施。

  4、2012年3—6月,各級認真開展購機補貼政策宣傳;組織農民申購;抓好項目實施中檢查、督導及核實;做好中央第一批補貼資金使用階段性工作總結。

  5、2012年4—7月,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做好項目實施中檢查、督導及核實和補貼資金結算材料等工作;經銷商完成補貼資金申報結算工作;各級做好中央第二批補貼資金的準備工作。

  6、2012年8—9月,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做好購機補貼信息管理資料檔案歸檔。

  7、2012年10月,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根據農業部要求,將全省購機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總結上報農業部、財政部。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注重績效,加強考核。

  一是縣級建立健全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要積極爭取工作經費及政府領導的支持,成立由縣領導任組長,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農口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并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強化內部約束機制,必須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對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問題,須由集體研究決定,經縣級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后實施,并逐級上報備案。

  二是進一步明確工作責任制。嚴格執行分級負責制,上級負責對下級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嚴格執行“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負全責、工作人員直接負責”的責任機制,層層簽訂責任狀,做到目標到崗、責任到人。

  三是強化目標考核。各級要建立健全績效考核機制,強化工作績效考核,把實施購機補貼規范操作、工作進度、補貼重點、風險防范、工作經費爭取等指標進行量化,逐級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工作經費安排掛鉤。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按照農業部、財政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和本方案要求,規范操作。

  一是確定補貼對象。確定補貼對象是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的重要工作職責,縣鄉級農機、財政部門購機補貼相關人員必須簽訂責任制并作出承諾,本著“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把補貼對象確定關,對不符合補貼對象的申請者絕不能確定為補貼對象,更不能享受補貼,嚴禁借用他人身份證購買補貼機具和申報補貼,對使用他人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補貼的一律不準辦理,一經發現,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進行通報,同時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在行政村公示不少于7天無異議后,給農民辦理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經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后,由農機化主管部門交兩份給申請購機農民,農民自留一份,購機時交經銷商一份,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得代農民交指標確認通知書給經銷商。對補貼額在600元以下(含600元)的機具采取購機和公示同時進行。購機農戶填寫申請表時,要準確填寫購機農戶聯系電話等信息,要求農戶電話變更時要及時向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報告。

  二是強化機具核實。縣級要進一步強化補貼核實工作,重點核實:是否購機;購買機具是否與《一覽表》中的“基本配置和參數”一致;農戶出具的購機發票金額是否與成交價格(含農戶差價購機款和補貼額)一致;發票上是否注明補貼額等。擠奶機械、簡易保鮮儲藏設備、烘干機等產品,需按有關標準進行安裝調試,經農戶簽字認可,方能出具核實表。

  三是杜絕套購行為。鑒于全國和其它省區在累加補貼中出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等情況,結合我省去年(省級累加補貼)工作經驗,禁止各級農機、財政主管部門及經銷商借用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如《一覽表》、購機補貼受益人身份證等,辦理中央農機購置補貼以外的其它累加補貼,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嚴肅性、獨立性和補貼資金安全。縣鄉級農機部門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一定要注重公平、公正,陽光操作,與補貼對象簽訂“購機承諾書”,并要求補貼對象履行“購機承諾書”內容,對補貼對象進行購機前培訓,重點講解購機補貼政策要求及補貼對象、經銷商和管理部門的責任、義務和權利。縣鄉級農機、財政部門購機補貼相關人員必須簽訂責任制并作出承諾,本著“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把補貼對象確定關、購機核實關和報帳材料審核關。縣級購機辦須要在省級公布的經銷商基礎上,建立縣級銷商銷備案制及工作人員承諾制。

  四是規范檔案管理。州縣兩級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強化檔案管理,做到規范存檔。存檔資料主要有:工作文件、會議記錄、自檢自查報告、驗收總結、報賬材料、歸檔表、承諾書、“三合影”、公示公布原件和影像文檔等。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所有報賬材料留底存檔。

  (三)突出重點,加強引導。重點扶持發展30個農機化綜合示范縣(見附件5),提高主要農作物機械化水平。加大水稻、玉米、馬鈴薯等主要農作物耕種收機具的補貼力度,對水稻插秧機、稻麥聯合收割機、玉米收割機、50馬力(含50馬力)以上大中型拖拉機、薯類播種機等關鍵環節機具實行普惠制,優先滿足農民購機補貼需求。扶持發展農機專業合作組織及農機大戶。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我省“三個不允許”、“三個不準”、“三見,三實,三合影”等規定及措施落到實處。嚴格執行《云南省農業廳關于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一是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面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找準風險防控點,制定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方案,進一步強化權力監督制約,防止權力尋租。

  二是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省級將不定期組織專項檢查、抽查,州、市級要制定監管督查方案,加強對各縣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指導、檢查,縣級要組織縣鄉兩級開展專項自檢自查,嚴查倒賣補貼指標和機具、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及委托經銷商辦理購機補貼等違規行為。各級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逐級上報。

  三是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機具種類及補貼產品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100%的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核實及處理情況逐級上報財政部門、農機化主管部門。

  四是嚴格管理補貼產品產銷企業。生產企業、經銷商和銷售網點實行逐級負責制,并逐級簽訂責任制及承諾書,生產企業對推薦的經銷商負責,經銷商對授權銷售網點負責。經銷商要提供授權銷售網點工作人員基本信息和承諾書,報所屬地縣級購機辦備查。禁止經銷商或生產企業替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或農民代辦購機補貼,一經確認,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進行通報,問題嚴重的取消購機補貼經銷商資格,同時向公安機關備案。對經銷商或生產企業參與套取補貼資金的情況,一經查實,則永久取消該經銷商經銷補貼產品資格和生產企業所有產品在云南省的補貼權。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及時列入黑名單并予以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補貼產品補貼資格,非法侵占補貼資金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五)陽光操作,搞好服務。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實行陽光操作,全面接受社會監督。

  一是加強宣傳。各級要將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及時向社會公布,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縣級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將補貼政策內容、操作程序、舉報電話、資金規模、執行進度以及轄區內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在各縣(市、區)電子政務平臺的政府網站上公布;要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各縣(市、區)補貼資金使用進度,有關文件簽發5個工作日之內應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縣級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公布到村;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公開本縣補貼資金額度、農民分戶實際購機數量、金額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二是搞好服務。各級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省級繼續采取預結算方式,適時結算,至少每季度結算一次補貼資金,減輕企業資金周轉壓力。各級要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要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安排專門機構受理農民投訴,保護農民的權益。要加強對補貼產品市場價格的動態跟蹤,對補貼額過高的產品及時上報。

  為做好購置補貼工作監管和服務,省農業廳設立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監督電話:0871—4191755 5749401,政策咨詢服務電話:0871—4150801,產品質量投訴電話:0871—3647832。

  三是強化信息報送。實行信息周報制度,安排專人負責,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上報執行進度數據只能通過信息管理系統獲取,不得手工填報。開展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總結,分別在2012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農業廳農機處、購機辦和財政廳農業處。

  農業廳、財政廳將把上述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并在2012年下半年進行抽查。

  附件:1.2012年云南省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控制表(不發) 2.2012年云南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3.購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承諾書 4.云南省農機購置補貼核實表 5.云南省30個農機化綜合試驗示范縣(市、區)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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