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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的若干意見
閩政[2011]5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省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省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示范社)建設。
一、總體要求。“十二五”期間,全省每個縣(市、區)每年圍繞當地優勢產業或特色產業,結合不同產業發展情況培育10家左右縣級示范社,各設區市從縣級示范社中每年擇優培育30-50家市級示范社,每年從市級示范社中擇優培育100家省級示范社。
二、建設標準。按照規范化、標準化、品牌化建設的要求,示范社應當規范章程、股金登記、民主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會計賬簿、財務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完整的成員個人賬戶;建立良好的內部積累和風險保障機制,**大程度地增加成員收入;建立健全生產記錄制度,統一質量安全標準,統一生產技術規程,統一農業投入品供應;開展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和地理標志產品等相關認證。示范社標準化生產率達到100%,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產品統一銷售率達到80%以上,商標注冊率達到50%以上,示范社成員收入比當地未入社成員高出30%以上。
三、加大財政扶持力度。省級以上財政預算從2012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萬元的專項扶持資金,主要用于對指導示范社建設的輔導員隊伍和合作社有關人員的培訓;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商標注冊、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市場營銷、技術推廣、教育培訓、信息服務、品牌建設等;各市、縣(區)財政也要根據財力狀況,安排示范社專項扶持資金。
四、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要全面落實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各項稅收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戶自產自銷,免征增值稅,允許開具普通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農民專業合作社購入免稅農產品可憑取得的普通發票按票面金額的13%予以抵扣。
五、優化金融信貸服務。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給予示范社一定的授信額度。農民專業合作社及社員可以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聯保授信和聯保貸款。鼓勵發展具有擔保功能的示范社運用聯保、擔保基金和風險保證金等聯合增信方式為成員貸款提供擔保;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使用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以及大型農用生產設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海域使用權等財產申請抵(質)押貸款。對市級以上示范社給予利率優惠。各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貼息貸款項目,對于符合條件的示范社優先予以支持。對示范社作為農業保險的實施單位,由各級財政按農業保險費補貼政策給予補助。
六、優先承擔建設項目。涉農項目主管部門要把示范社作為農業建設項目的實施主體獨立申報。農業生產、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裝備保障能力建設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項目,凡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優先安排示范社承擔。示范社在農機購置補貼上給予另加補貼。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補助資金重點用于扶持省、市級示范社的種植、養殖基地及農產品初加工、保鮮儲藏項目。
七、落實用地用電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建造簡易倉(機)庫、晾曬場、生產和管理用房等農業生產配套設施占用農用地的,按照設施農用地管理,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標準和要求,對設施農用地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的位置、面積、規模、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核后,會同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示范社興辦加工企業等所需要的非農建設用地,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優先安排用地計劃,依法及時辦理建設用地手續。供電企業應優先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所需變壓器安置及用電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蔬菜、茶葉、食用菌、果樹、花卉、苗木等種植業用電以及各種畜禽產品養殖、水產養殖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八、加強部門組織協調和指導培訓。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聯席會議制度,成員由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供銷、經貿、財政、質監、金融、國土、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組成。省級聯席會議工作機構設在省農業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加強對示范社的指導、培訓、服務和扶持工作,確保示范社建設有序推進。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示范社建設具體標準的制定與認定工作,對“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統一授牌,建立我省示范社名錄。各級各有關部門都要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示范社扶持和服務工作。
二Ο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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