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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浙江省設施農業設備補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機)局、財政局(寧波不發):
為促進我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加快農業轉型升級,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1〕34號)和省農業廳、省財政廳《關于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實施意見》(浙農計發〔2011〕12號)以及財政資金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特制定《2011年浙江省設施農業設備補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下載:2011年浙江省設施農業設備補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doc
包括:2011年浙江省設施農業設備補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正文、2011年設施農業設備補貼產品及中標承諾價、設施農業設備建設標準、2011年浙江省設施農業設備補貼項目申請表、2011年浙江省設施農業設備補貼項目匯總表、購買安裝協議。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2011年浙江省設施農業設備補貼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
為進一步推進農業轉型升級,加快糧食生產功能區和現代農業園區建設,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1〕34號)和省農業廳、省財政廳《關于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實施意見》(浙農計發〔2011〕12號)以及財政資金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設施農業設備(含單棟、連棟鋼架大棚和玻璃溫室)補貼實行項目管理。今年重點扶持糧食生產功能區育秧中心和省級現代農業園區的鋼架大棚設施建設。
第二條設施農業設備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設施農業設備實行統一補貼標準,并設置起補面積和**高限補金額。
第三條補貼資金實行總量控制,在今年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列支,對出臺配套補貼政策的市、縣(市、區)優先扶持。
第二章補貼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補貼對象。省級現代農業園區和糧食生產功能區內建設設施農業設備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園區內利用低丘緩坡、海涂等非糧田以及質量難以提升的低產田建設設施農業設備予以優先安排。
第五條補貼范圍。經公開招投標確定的企業生產的GP-622單棟鋼架大棚、GP-825單棟鋼架大棚、GLP-622連棟鋼架大棚、GLP-832連棟鋼架大棚和玻璃溫室(具體中標企業、**高承諾價見附件1;中標建設標準見附件2)。
第六條補貼標準。經濟欠發達地區(含海島縣)GP-622單棟鋼架大棚補貼標準6元/平方米,GP-825單棟鋼架大棚補貼標準8元/平方米,連棟鋼架大棚補貼30元/平方米。經濟發達地區GP-622型單棟鋼架大棚補貼標準5元/平方米,GP-825型單棟鋼架大棚補貼標準6元/平方米,連棟鋼架大棚補貼25元/平方米。玻璃溫室補貼標準500元/平方米。
第七條起補面積和限補標準
1.單棟鋼架大棚:經濟欠發達地區補貼對象連片建設2萬平方米起補,經濟發達地區連片建設4萬平方米起補。
2.連棟鋼架大棚:經濟欠發達地區補貼對象連片建設5000平方米起補,經濟發達地區連片建設1萬平方米起補。
3.玻璃溫室:對糧食生產功能區的育秧中心建設進行補貼,起補面積150平方米。
4.同一申請主體年度內享受設施農業設備的**高補貼金額為200萬元。
第三章申報和立項
第八條項目申報
1.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向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項目實施方案、《2011年浙江省設施農業設備補貼項目申請表》(見附件3)和相關證明材料。
2.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項目申報要求以及所在縣(市、區)的現代農業園區和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規劃和今年建設計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實地勘察建設地點、了解建設面積和作物種植情況,核實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確定所在縣(市、區)設施農業設備補貼項目。
3.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分別于5月30日和8月30日前,以聯合正式文件上報省農業廳(2份)、省財政廳(1份),并附《2011年浙江省設施農業設備補貼項目匯總表》(見附件4)、項目在當地現代農業園區和糧食生產功能區的區位示意圖、建設地點圖片資料和各項目實施方案、《2011年浙江省設施農業設備補貼項目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項目立項。省農業廳、省財政廳根據各地申報情況和總體資金規模,確定補貼項目計劃,并在浙江省農業信息網公示3天,公示無異議的,聯合下達設施農業設備補貼計劃指標。
第四章補貼項目實施
第十條購買。經審核同意的補貼對象與縣級農機管理部門簽訂購買安裝協議(見附件5),補貼對象自主選擇列入補貼目錄內的企業產品,參照中標建設標準,根據當地地理環境、氣候條件和產業要求,與生產企業商談建設標準和實際購買價格,并按扣除補貼金額后的差價款購買。改變設施農業設備建設標準的,建設標準和價格需事先報省農業廳備案,審批同意后再建設。
第十一條驗收。建成后,補貼對象向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建設地點、建設質量和安裝面積進行實地驗收,并在購買安裝協議上簽署驗收意見。
第十二條結算。生產企業提供補貼資金申請結算資料,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定期向省農業廳提出補貼資金的結算申請。經省農業廳審核和省財政廳復核無誤后,與生產企業結算。
第五章補貼資金使用和監管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落實“誰簽字、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把好審核關,加大監管力度。強化對享受補貼設施農業設備的造價、建設地點、建設面積、產品質量和建設標準的監管。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檢查,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嚴禁套取財政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生產企業要嚴格履行公開投標的產品質量、價格等承諾,及時做好安裝建設、售后服務等工作,嚴禁借機亂漲價和降低服務質量。一經發現違背承諾等現象,取消該企業當年度補貼產品資格和第二年公開招投標資格。
第十五條各項目實施主體要嚴格按照申報的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實施項目建設,不得隨意更改項目建設計劃。設施農業設備在正常使用年限內不得擅自拆除,對違反規定的,將收回補貼資金,并停止安排該實施縣第二年設施農業設備財政補貼資金。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農機、財政主管部門要圍繞“兩區”建設,加強設施農業設備補貼政策的宣傳,確保政策實施公開、公正和透明。同時要加強補貼政策實施情況檢查和績效評價,補貼項目實施情況總結于2011年10月底前報送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將適時組織項目實施情況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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