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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實施意見
浙農計發〔2011〕12號
關于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市、區)農業局、財政局(寧波不發):
實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是推進農業“兩區”建設,穩定發展糧食生產,推動農業轉型升級,提高農業發展水平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規范操作,確保補貼政策落實到位,現就2011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原則及資金分配
2011年購機補貼堅持“總量控制、優化結構、分級扶持、包干使用”和“公開、公正、農民直接受益”的原則。綜合考慮各地農業“兩區”建設、耕地面積、農業產業結構、農機化綜合水平、在用農機存量和農民需求情況,確定中央資金專項實施縣(市、區)及補貼資金額度(見浙農計發〔2011〕1號文件)。省級補貼資金根據各地農業機械購置的實際情況,由省財政廳另行撥付。
二、補貼對象
本省籍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具有法人資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村經濟合作社、農業企業和農場)。糧食收儲企業購置糧食烘干機械,按規定享受財政補貼政策。
為加大對農業“兩區”建設的支持,購機補貼資金計劃指標優先滿足“兩區”內購機需求,并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機(種糧)大戶、列入農業部科技入戶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戶、“平安農機”示范戶、對持有《報廢拖拉機回收證明》的報廢拖拉機所有人、購置主機并同時購置配套農具的先后次序補貼。申請人員的條件相同或不易認定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
三、補貼機具
補貼機具以糧油生產機械、農業主導產業關鍵環節機械裝備和設施農業裝備為重點,主要用于補貼動力機械、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和設施農業設備等12大類37個小類116個品目的機具。具體補貼機型詳見《浙江省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四、補貼標準
1.中央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補貼機具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原則上按市場平均價格30%測算,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20萬元。
2.省、縣(市、區)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機、育秧流水線、種子催芽設備、水稻機插秧盤、糧食烘干機和本省籍拖拉機報廢更新購買《目錄》內12馬力以上拖拉機的累加定額補貼。其中插秧機、育秧流水線、種子催芽設備、水稻機插秧盤、糧食烘干機等的累加補貼不超過購機額的30%,本省籍拖拉機報廢更新購買《目錄》內12馬力以上拖拉機的追加10%補貼(單機追加補貼**高限額1萬元)。省、縣(市、區)補貼資金省與縣(市、區)財政繼續按以下比例承擔:欠發達地區,補貼資金由省財政承擔70%,縣(市、區)財政承擔30%;其他地區由省財政承擔40%,縣(市、區)財政承擔60%。
3.一個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購買補貼機具享受的財政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30萬元,農業“兩區”內的省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年度內購買補貼機具享受的財政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80萬元。同一個農牧漁民或農場(林場)職工年度內購買不同品目的補貼機具數量不超過3臺套(同品目機具只能享受1臺套),若只購置增氧機、投餌機、潛水泵的,總數不超過20臺,微灌設備、簡易保鮮儲藏設備和水簾降溫設備財政補貼資金總額分別不超過5萬元。
五、操作程序
1.申請。購機者通過所在地鄉鎮政府向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購機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補貼對象優先次序進行審核,確定補貼對象和機型、數量。財政補貼資金5000元以上的機具,經張榜公示一周無異議后,補貼對象到縣級農機管理部門領取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財政補貼資金5000元以下的機具,補貼對象直接到縣級農機管理部門領取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
2.購機。補貼對象憑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到農機生產企業推薦的經銷商處購機,按扣除中央補貼資金后的機具差價交款提貨,經銷商出具購機發票。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3.結算。
(1)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結算。財政補貼資金5000元以上的機具、實行省縣累加補貼的機具,以及微灌設備、簡易保鮮儲藏設備和水簾降溫設備等繼續與省級財政部門結算,其他機具直接與縣級財政部門結算,并實行“預撥資金、年中調劑、年終結算”的辦法。與省級財政部門結算的,要求由各經銷商提供中央資金申請結算資料,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定期向省農業廳提出中央補貼資金的結算申請,經省農業廳審核和省財政廳復核無誤后,撥付各經銷商;與縣級財政部門結算的,經銷商定期向補貼對象所在地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提供中央補貼資金申請結算資料,經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中央補貼資金的結算申請,經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撥付各經銷商。
(2)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結算。由各縣財政、農機主管部門分別在7月底和10月底前將相關結算資料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并抄送省農機局。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審核確定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后,由省財政撥付有關市、縣(市、區)。
4.報送。實行進度半月報和信息周報制度,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每半月將中央補貼資金實施情況和結算進度報省農業廳。同時,各地要對購機補貼政策實施和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進行總結,分別在6月10日和10月底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送省農業廳、省財政廳。
六、管理與監督
1.各地財政、農機主管部門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各負其責,強化考核,切實把好審核、審批關,確保購機者及購機情況真實有效。要嚴格按下達的補貼資金計劃數組織實施,切實加快資金結算進度,于6月10日前將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根據各地實際使用情況,調劑中央補貼資金計劃。要切實增強服務意識,事先向社會公開審批程序和時間,引導購機戶集中申報,實行定期審批。
2.各地財政、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生產企業和經銷商協調監管,及時掌握補貼機具的實際銷售價格,嚴禁利用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農民的價格。同時,要督促經銷商按扣除中央補貼資金后的金額收取機具價款,確保農民受益。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永久取消其經營補貼農機產品的資格;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產品補貼資格。
3.各級財政、農機主管部門要制定督查方案,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和檢查,及時了解掌握補貼機具在用情況,積極配合審計、紀檢等部門做好資金項目的審計、檢查、稽查工作,發揮財政資金**大效應。享受補貼購買的農機具,兩年內不得擅自轉賣或轉讓。因特殊情況需轉讓或出租的,須經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備案。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將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隨機抽查,對于抽查發現弄虛作假、套用財政資金等問題的將開展全面檢查,相應核減或停止安排該縣補貼資金,并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各地農機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跟蹤調查工作,制訂切實可行的質量調查監督方案,建立質量投訴體系,落實質量監管責任,督促企業落實好補貼機具質量承諾,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到日常監督檢查到位、投訴處理到位。
各地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結合農業“兩區”建設需要和農機存量結構,制訂2011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具體方案,并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備案。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保障政策宣傳、公示、信息檔案、機具噴漆、核查等方面的支出。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林業、漁業等部門協商溝通,強化政策績效宣傳,搞好咨詢服務,確保政策順利實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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