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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秩序,方便農民購買農機補貼產品,維護農民等購機者(以下簡稱購機者)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經銷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供貨企業,本辦法適用于對我省經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的管理。
第三條:對經銷商的管理遵循便民利民、保證質量、優質服務、動態管理的原則,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
第二章 經銷商確認原則
第四條: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以下簡稱經銷商)由列入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目錄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自主提出。
第五條:每個生產企業指定一個經銷商作為該企業在我省經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總責任單位,并負責該企業農機購置補貼財政資金的結算(以下簡稱結算經銷商)。
第六條:生產企業與經銷商的經營、經銷關系,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原則自主確定,自行承擔經營、經銷責任,自行承擔資金(含財政補貼資金)結算風險。
第三章 經銷商基本條件
第七條:結算經銷商基本條件
1、在遼寧省內工商注冊登記,以銷售農業機械為主營業務,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300萬元。
3、具有“三包”售后服務和配件供應能力,能夠滿足一定區域內的售后服務需要。
第四章 經銷商確認程序
第八條:生產企業根據本辦法第七條自主提出經銷商,并將相關資質證明和相應授權材料報送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
第九條: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生產企業提出的經銷商進行審查確認和備案。
第十條:經審查確認并備案的經銷商由遼寧省農村經濟會在遼寧省農業機械化信息網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生產企業和經銷商自主根據市場情況共同構建營銷網絡,方便購機者購買補貼產品,并將所構建的營銷網絡報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備案,由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在遼寧省農業機械化信息網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經銷商有效時間為: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確認經銷商之前。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經銷商不予確認。
(一)申報信息不真實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正式申報的。
(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第五章 經銷商責任和管理
第十四條:按照誰銷售、誰服務、誰負責的原則,生產企業與經銷商共同完成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和售后服務任務。經銷商要全面掌握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需求情況,及時做好供貨和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經銷商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遵守職業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為購機者提供優質農機產品和優質服務。
第十六條:經銷商要充分尊重購機者的自主選擇權,對購機者提出的各種購機問題,要做出真實、明確、全面、及時的答復,幫助購機者選購機具,主動對購機者提供免費的技術咨詢。
第十七條:經銷商要主動維護購機者利益,嚴格按照我省當年公布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目錄所確定的機具配置,以及相應補貼額對購機者按照扣除補貼款后的差價售機。不得惡性漲價,不得以降低配置等方式變相漲價,不得誘導或強迫購機者購置某種補貼機具,不得搭車銷售,不得拒開購機發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不得違背農機購置補貼各項政策規定。
第十八條:經銷商要向購機者出具產品“三包”憑證,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責任。
第十九條:經銷商要高度重視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售后服務工作,確保售后服務及時到位。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接到農民投訴后,必須及時派人到現場進行處理;不能立即到位的,要與購機者或投訴者協商,并征得其同意后另行約定時間,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確保購機者利益。
第二十條:經銷商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任何方式,作出對購機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經銷商要自覺接受農機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定期通報經銷情況和售后服務情況,及時反饋價格、供貨、質量、服務等方面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第二十二條:經銷商要積極配合各級農機管理部門開展農機化技術推廣、試驗、示范、培訓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農機管理部門要維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的合法經營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和規范有序發展,方便農民,高效操作,保障質量,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
第二十四條:經銷商要及時準確做好農機購置補貼相關信息和文件統計匯總工作,定期提出財政補貼資金結算申請。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根據經銷商結算申請和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定期匯總報經遼寧省財政廳審定后,通過省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及時與結算經銷商結算財政補貼資金。
第二十五條:經銷商要及時、準確健全農機購置補貼檔案,并積極配合各級農機管理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對經銷商資格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查屬實,視其具體情況做出警告、限期整改處理。
(一)補貼產品供應不及時的。
(二)售后服務不及時的。
(三)出現質量問題或糾紛不能妥善解決的。
(四)出現影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其它情況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查屬實,取消經銷商資格。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
(二)不嚴格執行補貼產品價格或降低標準配置、強行搭車銷售等變相漲價的。
(三)不按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目錄供貨,違法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
(四)因產品質量或售后服務問題引起群體性投訴的。
(五)以非法手段擾亂經銷市場秩序的。
(六)經銷商資質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七)出現嚴重影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其它情況的。
第二十八條:經銷商資格被取消,以文件和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兩年內不得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遼寧省農村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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