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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關于開展省農機推廣目錄2011年調整申報工作的通知
粵農辦〔2010〕437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yè)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農機發(fā)〔2005〕7號)和《廣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yè)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粵農〔2010〕453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精神和要求,我廳將開展《2011-2013年廣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yè)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申報編制工作,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編制范圍
申報編制范圍共十二類(詳見附件1),已列入《2009-2011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yè)機械產品目錄》(含調整目錄)的產品,不在申報編制范圍,不必申報。
二、申報企業(yè)及產品要求
(一)申報企業(yè)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yè),企業(yè)的注冊資金應在100萬元以上,員工人數應在20人以上。申報拖拉機、谷物聯(lián)合收割機、插秧機的企業(yè),其注冊資金應在500萬元以上,且原則上應是規(guī)模以上(產品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企業(yè)。
(二)申報的產品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或組裝的產品,在本年度內發(fā)布的國家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結果中,未列入質量較差的產品名單,在省級以上消費者協(xié)會或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jiān)督機構的報告中,不存在沒有及時有效處理的質量投訴案件。申報的產品原則上應有注冊商標。
(三)申報的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廣東省農業(yè)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且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截止日期應在2011年7月1日(含)之后;
2.已通過廣東省農業(yè)機械鑒定站的適應性(選型)試驗并取得合格檢驗報告,其檢驗報告簽發(fā)日期應在2007年7月1日(含)之后。
(四)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管理的產品應獲得相應證書。產品的安全防護和安全警示標志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三、申報要求
(一)申報受理時間: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申報方式及申報材料要求:詳見附件2。
(三)申報材料按規(guī)定的時限內報廣東省農業(yè)機械鑒定站(地址:廣州市沙太北同沙路276號郵編:510515聯(lián)系人:林彩麗電話:020-37388560傳真:020-37373812)。沒有書面申報材料不予受理。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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