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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農機三包新規定的精神
日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頒布了新的《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農機三包新規定”),并將于2010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1998年原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國內貿易部、機械工業部、農業部等六部委頒布的同名文件同時廢止。
“農機三包新規定”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機產品的生產、銷售、修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那么,作為農機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咱們都準備好了嗎?
無論是原來六部委的農機三包規定,還是“農機三包新規定”均提出,農機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向農機用戶承擔農機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國家鼓勵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維護農機用戶合法權益的、嚴于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
農機補貼時代,很多銷售公司并不具備服務的能力,不知道新規定實施以后是否還可以生存?實際上,三包新規定對于生產企業選擇經銷商提出了具體要求,那就是具備服務的能力。
農機產品“三包責任”源于《產品質量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農機三包新規定”進一步規范了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生產者應當建立農機產品出廠記錄制度,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農機產品,不得銷售。
農機產品出廠記錄制度是2009年11月份實施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創設的一項制度;要求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建立產品出廠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業機械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出廠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農機產品出廠記錄制度可以較好地解決產品的追溯問題,為三包提供依據,是“召回”制度的前提。同時“農機三包新規定”強調,生產者應當在銷售區域范圍內建立農機產品的維修網點,與修理者簽訂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約定農機產品三包責任等有關事項。生產者應當保證農機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提供零部件。
面廣量大的小型農機生產企業能否真正實施出廠記錄制度?這條規定是否會成為一紙空文?這是許多人所擔心的。
“農機三包新規定”一個很大的亮點是,不僅把農機三包作為生產、銷售者的責任,同時規定為全社會關注的系統工程。該文明確規定,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工業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劃。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對生產者、銷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諾、農機用戶集中反映的農機產品質量問題和服務質量問題向社會進行公布,督促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改進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
“農機三包新規定”提出,農機產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機發票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機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易損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質量保證期。規定要求,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整機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不少于規定的時間。這個期限非常重要。消費者只有對新規定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吃透精神,才能使之成為保護自己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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