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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關于加強農機補貼監管工作的通知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監管工作的通知
渝農發[2010]198號
各區縣(自治縣)農機主管部門、有關直屬單位、有關生產(經銷)企業:
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是國家強農惠農政策的重要內容,抓好補貼政策的實施和監管是農機部門的職責,嚴格執行補貼規定是對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的基本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監管力度,確保國家強農惠農政策落到實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購機補貼程序
有關部門要按照農業部有關規定和渝財農〔2010〕4號文件精神,堅持陽光操作,嚴格實施程序,強化購機核查,抓好組織實施。
(一)嚴格實行差價購機。要嚴格落實規定,確保購機者購機時一次性、足額、當場享受補貼(含合作社優惠補貼)。
(二)認真審查申報資料。有關部門要對申報資料做到隨到隨審,要依據購機發票和購機者簽字的購機花名冊,逐票核實,認真審查購機者身份信息與人機合影,審查補貼對象是否符合規定,售價是否超過**高限價,農民是否足額享受補貼,聯系方式等購機信息是否完整等。
(三)加強購機真實性核查。區縣農機主管部門應對購機真實性負責。對單價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農機具應逐臺核實。單價在1萬元以下農機具應進行抽查。單價在2000元(含2000元)~1萬元之間農機具抽查率應不低于50%,單價在2000元以下農機具抽查率應不低于10%。真實性核查應以入戶見人見機的方式核查為主,核查時做好相應記錄存檔備查(見附件1)。區縣在核查時發現問題的,應及時書面報告市農機推廣站,以便作出相應處理。市農機推廣站對申報資料進行復核和隨機抽查,并加強對總經銷商(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
(四)落實好購前審批制。對需要購前審批的補貼機具,按渝財農〔2010〕4號文件規定執行。各級農機部門對購機者的購機申請應及時辦理。
(五)堅持公示制度。區縣農機主管部門要利用各種有效形式,將受益者的購機信息進行公示,公布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特別要堅持做好村鎮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結果由鄉鎮農業服務中心簽字后報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存檔備查。
(六)簽訂購機合同。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與購機者簽訂《重慶市享受財政補貼農業機械使用管理合同》(單價1萬元以上)。
二、強化購機補貼監管
(一)對區縣農機主管部門的要求。
一是要加強經銷商管理。區縣農機主管部門一方面要本著有利于農機發展、有利于方便群眾和有利于形成競爭機制的原則,積極發展二級經銷商和鄉鎮經銷點,另一方面要嚴格按照《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暫行辦法》,切實加強對二級經銷商的監管,逐步規范鄉鎮經銷點的經營行為,健全有關管理制度。區縣農機主管部門要與二級經銷商、鄉鎮經銷點簽訂誠信承諾書,參考格式見附件2。對鄉鎮經銷點違法違規的行為,二級經銷商應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二是要加大檢查力度。各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組織專門力量,深入農戶,核查購機的真實性,農民是否足額享受國家補貼,杜絕坑農害農的現象,堅決查處空買空賣、倒賣等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行為。
三是要加強補貼檔案管理。各地要認真按照《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對享受財政補貼的農機具的檔案管理。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在健全本部門補貼檔案的同時,要加強對二級經銷商補貼檔案的監督檢查,將補貼檔案完善情況作為下年度補貼產品經銷資格審定的重要依據。補貼檔案不健全的,責令其整改;弄虛作假的,取消其農機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
四是要加強機具監管。購機者購置插秧機、聯合收割機3年內不得轉賣或轉讓,其它農機具2年內不得轉賣或轉讓。因特殊情況需轉賣或轉讓的,須經區縣農機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并報市農機辦備案。對單價在1萬元以上的補貼機具按照農業部《國家補貼機具編號規則》(農辦機〔2009〕13號)的規定編號,在其顯要位置做噴漆標記。
五是要加大對購機補貼投訴的處理力度。區縣農機主管部門要設立和公布購機補貼投訴電話,健全舉報投訴處理制度,加大對受理舉報投訴情況的處理,做好群眾舉報投訴的登記、核查處理、辦理時限、舉報人滿意度等方面的記錄,并存檔備查。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可在本轄區內探索聘請購機補貼義務監督員等多渠道監管的有效形式。
(二)對鄉鎮(街道)農業服務中心的要求
一是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宣傳及咨詢服務,督促鄉鎮經銷點將本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宣傳畫和所經銷的國家補貼機具銷售一覽表張貼在經營門市的醒目位置。
二是對本轄區購機情況進行公示和核實,并將公示和核實情況上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
三是對購機補貼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經銷商搞好售后服務,為購機者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
(三)對總經銷商(生產企業)的要求
一是要健全企業管理制度。要完善企業財務、發貨檢查、補貼機具檔案等管理制度。發貨及銷售時,要做到機卡同步,補貼機具卡內的生產企業、型號、發動機號、機架號等與實物一致,否則不能申報國家財政補貼。發動機號、機架號及產品銘牌應永久固定在機具顯著位置并長期可見。市農機鑒定站要加強對生產企業補貼產品標識規范化的監督檢查。
二是要加強對經銷商的管理。1、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暫行辦法》自主推薦總經銷商,加強對經銷商的管理,指導他們遵規定、守法紀,按要求做好培訓和售后服務,為農民使用農機提供全程服務。2、總經銷商要對二級經銷商的申報資料做到隨到隨審,認真核實,及時出具發票,同時要抓好二級經銷商、鄉鎮經銷點操作技能培訓,督促其按規定將采集的購機信息迅速上傳至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3、總經銷商要加強對其所推薦的二級經銷商、鄉鎮經銷點的管理,對二級經銷商、鄉鎮經銷點違法違規的行為,總經銷商(生產企業)應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三是要嚴格履行價格承諾。今年所有進入補貼目錄的農機產品的生產企業都承諾了**高銷售限價,要嚴守承諾,不得突破。對于亂漲價,損害農民利益的應取消補貼資格。企業不得降低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進行低價傾銷和開展不正當競爭,不得開展與補貼機具間相關聯的“送機”活動。生產企業或經銷商出售補貼產品不含主要部件的不得享受國家補貼,如水泵只出售動力機的,機動脫粒機不含動力機銷售的等情形。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立即取消該生產企業所有產品補貼資格,同時取消相關經銷商經銷補貼農機產品的資格。
四是要加強農機質量監管。生產企業是補貼農機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對因產品質量問題發生重大投訴事件,或質量跟蹤調查整改不合格,或產品質量下降、不兌現承諾的,取消下年度享受補貼的資格。市農機鑒定站要做好補貼產品質量跟蹤調查,督促生產企業落實質量整改措施,市農機質量投訴站要及時、高效、公正處理質量投訴事件,切實維護農機所有者、使用者和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三、嚴肅購機補貼紀律
(一)農機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八個不得”、“四個嚴禁”等紀律要求。“八個不得”即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得指定經銷商;不得違反規定程序確定補貼對象;不得將國家和省級推廣目錄外的產品納入補貼目錄;不得保護落后強行向農民推薦補貼產品;不得向農民和企業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額外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農民購機補貼手續和補貼資金結算手續;不得委托經銷商代辦代簽補貼協議或機具核實手續;不得以購機補貼名義召開機具展示會、展銷會、訂貨會。“四個嚴禁”即嚴禁向農民收費、嚴禁向農機生產企業收費、嚴禁向補貼產品經銷商收費、嚴禁以工作經費不足為由向企業和農民收費。
(二)嚴禁區縣自行制定發布補貼目錄和為補貼機具推廣設置限制門坎;嚴禁各級農機部門及農機生產、經銷企業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嚴禁各級農機部門與不法廠商勾結,空買空賣,騙取購機補貼資金;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勾結,倒賣補貼機具,騙取購機補貼資金,擾亂市場秩序。農機部門從事與購機補貼有關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補貼機具經營。
(三)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市審計部門和市紀委駐市農委紀檢監察室,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實行不定期檢查。農機主管部門應建立經銷商及生產企業信用檔案,作為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監管的依據。同時應建立和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對享受財政補貼農機具的監督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杜絕假買假賣、倒賣補貼機具等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現象發生。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取消經營補貼農機產品的資格。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取消補貼產品目錄資格。因參與違法違規操作而被取消資格的組織和涉及的相關責任人,今后不得從事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對擅自轉賣或轉讓享受財政補貼農機具的組織或個人,區縣農機主管部門應責令改正,并負責督促追回。對蓄意騙取財政補貼資金者,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質量投訴電話:49835778監督電話:67909982、67909981、89133216、89133259。區縣農機主管部門也要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
附件1: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核實記錄表
附件2: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服務誠信承諾書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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