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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農機專業合作社與農機大戶
農機專業合作社應該強調專業性
專業合作社應該強調專業特點。農機專業合作社應該強調農機化的特點,把工作重心放在擴大農機作業和經營上,即提高農機作業量和提高機器利用率,使農機經營者獲得盡可能的高效益,**終達到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的目的。農機專業合作社應該是圍繞農機技術和農業生產過程而運作的組織,不是農村行政自治組織和農村經濟管理組織。“專業而非全面”,“技術而非行政”。不要一提合作社,就混同于改革開放前的“人民公社”和“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機專業合作社與他們應該有本質的區別。農機專業合作社不應包攬農機化以外的許多事情,特別是不應該在財產上“歸大堆”,搞那種含糊的財產集體所有制。沒有強有力的、有經濟學頭腦的、道德水準高的經營管理者,不應輕易涉足土地的入股、金錢的集資。1948年12月22日,針對有人要辦手工業條件下的合作社,劉少奇說:“如果一定要辦這樣的合作社,則除非有熱情的社會主義者領導,如歐文辦過這樣的合作社,但他死了便垮了。現在如有歐文一類的社會主義者,可以搞,而現在還沒有那么多的好干部去搞那樣的大合作社。”眾所周知,歐文是熱情的空想社會主義者。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我國強收農民財產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確是如人們所批評的那樣“辦早了”“超過了農民覺悟水平”,所以也就沒有站得住,充其量是中國牌的歐文式試驗。
農機專業合作社主要職能就是為成員“開好自己的機器、耕好他人的田地”的作業運作。農機社的“專業”就是專在“農機作業”上,是農業生產“過程”的合作,不是財產和金錢的合作。
農機專業合作社一般要處理2種關系。一是農機戶之間。這應該是一種兄弟關系。各自保持自己“小家庭”財產的獨立。各開各的機器,各掙各的錢;二是與非農機戶之間。這是一種作業關系,即農業內部的勞動替代關系。這有幾種層次:一是雇用關系。與農戶之間只是作業雇用關系。簽訂排他的長期合同,合作社為農戶提供機械作業,農戶交付作業費;二是代辦關系。通過合同確認,合作社代辦種子、肥料、農藥,及從種到收的全部作業。農戶向合作社付農資和作業費用;三是租賃關系。與農戶簽訂合同,轉包土地,支付轉包費,合作社全權經營。這實質是一種財產租賃關系,并不是“歸大堆”的產權不清的集體所有制。
大多數農機戶是農機技術出身的人,而不是經濟管理型人才。因而對資本經營與財產經營多不在行。要做自己“熟習而非生疏”的事情,不要把自己的合作社搞成“大包大攬”的大社會,增加自己的負擔。
辦協會式的農機合作社并無不妥
在對農機合作社的議論中,有人說,不能把“協會”混同于合作社。這就要問:協會與專業合作社究竟該有什么區別。建立農機專業合作社,農機戶有其具體目的:第一,提高社會地位,與社會體面交往,提升談判身份;第二,資源整合,相互支撐,抵御市場風險;第三,集約化經營,獲得團購利益,降低經營成本;第四,解決聯系業務難、機器維修難、作業收費難、外出作業難等難處,共保安全;第五,政策信息共享,獲得國家優惠待遇。
眾所周知,協會重在行動中、運作中的聯合和共享。從性質和功能方面來看,協會與合作社并沒有什么不同。只是協會是社團法人。農機戶協會多在縣、鄉、村建立。一個人可以同時是不同層次的協會會員。農機專業合作社是企業法人,建立在村,也有聯村的實體合作社。同一個村的縣農機戶協會會員,只是獨個的會員關系。一個村的縣協會會員可以組成農機專業合作社,其間的利益緊密程度,比縣協會會員之間的關系大大提升了。吉林省敦化市創造了縣級農機戶協會組織領導村農機專業合作社的體制。縣協會對會員的功能與村合作社對成員的功能,并沒有多大區別。應該說,協會就是合作組織。農機戶協會就是農機合作組織,協會與合作社并不排斥。2009年末全國農業機械化工作會議提出,支持鼓勵農機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創辦農機合作社、農機作業公司、農機協會等新型農機服務組織。很清楚,農機專業合作社只是農民的農機化合作組織的一個類型,不是****的。并不是有了合作社,就不要農機戶協會了。從這個角度說,農機專業合作社"混同"于協會,并沒有什么不好。在目前,應該提倡首先辦好協會式的農機合作社。
農機合作社是農機私有制的聯合
“聯合而非合并”。農機專業合作社應該是農機私有制的聯合,像民營企業的聯合會,實際也就是協會。協會成員各自仍然保持自己的資產所有制和獨立經營,不是把資產加入或入股到協會中,由“會長”統一經營。農機專業合作社也應該實行協會的組織原則。農機專業合作社不是對農機大戶的否定,不是非要在財產合并或入股,應該重在聯合合作,多找活多干活。保持各自財產獨立,“各開各的機器”,“各干各的活計”,“各得各的報酬”。合作本身并不改變成員資產私有的性質,而是私有者的聯合。
農機專業合作社也不宜搞資本(金錢)入股。這缺乏法律支撐,而且有民間集資之嫌。農機專業合作社因為各自有農機資產,都能正常運營,用不著用金錢入股集資,作為成員只向合作社交納公共運作費即會費。況且,如果資本管理水平差,經營虧損了怎么向投資者交代?資本極易誘發意志薄弱者的貪欲心理,如果有道德水平不高的人參與運作,弄不好還容易出亂子。沒有銀行的介入、監督,很容易出現意想不到的風險,會給好心的資金入股者造成損失。
農機合作社內部有3種形式的合作:一是農具合作。農機戶成員之間可以互相配套、借用;二是作業合作。農機戶相互幫助尋找作業項目,或獨個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開展共同作業;三是社內服務業。社董事會應該大力興辦社內服務業,包括提供政策、信息、市場、作業項目、貸款、補貼、作業結算、合同等項活動。同時組織農機修理、農機供油、配件供應等實業,這些實業應該由有特長的私人承辦或承包,不宜搞“集體經營”。
不要被股份、資本入股、分紅等纏繞在里面。對農戶土地使用權入股、分紅,應慎之又慎。若只是為了擴大農機作業,寧可與農戶簽訂多年作業合同,只獲得農機作業收入。土地本身經營的風險,還是應該由土地承包者的家庭來掌控。沒有農業技術人員、農業經濟人員指導,農機人搞土地經營、入股分紅,能保證搞得好嗎?
農機大戶仍然是農機化組織的主體
農機大戶是改革開放、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自然發展起來的。以農機大戶為主體的我國農機化組織模式沒有改變也不應改變。為了達到共同使用,提高資源利用率的目的,目前有兩種形式。一是農機大戶經營農機進行社會化、市場化運作。二是農機合作社。通過合作社為農戶的農業生產提供機械化作業,提高共同使用效率。合作社是農機大戶在新時期向高一級經營發展的聯合,是農民自主經營農機的選擇過程,應該是一種自然的歸宿,不應作為行政業績,人為地揠苗助長。不應對組建農機專業合作社搞攤派、下指標,以此考核干部,甚至越俎代庖。更不應搞強迫命令。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是農民“互助性經濟組織”。這種“互助性”應該體現在各自保留自己的財產所有權,農民自己經營管理自己的財產。因此,農機合作社的發展,不是農機私有制的消失,不是消滅農機大戶。農機大戶是合作社的核心。農機合作社對農戶的信譽正是靠農機大戶的實際工作來體現的。農機大戶的發展,是農機專業合作社的壯大。這兩者是互相依存、互為表里的關系。從這個角度講,農機大戶是我國農機化組織主體的狀況,并不因農機合作社的發展而改變。
有規模的農機大戶應該形成企業法人,與合作社法人并存。農機合作社應該支持農機大戶在社內的經濟獨立,而不是搞均貧富來削弱它。同時應允許農機大戶的并購,做大做強,強化農機大戶對周圍區域的輻射力。合作社所需要的特殊、特大、必用而又少用的機器,首先應鼓勵農機大戶購置、經營,不一定用合作社經費購置,更不宜由董事會直接經營。
農機合作社不應該排斥獨立經營的社外農機大戶,兩者應該在社會上并存。2009年末召開的全國農業機械化工作會議提出,引導政策、資金和技術指導,向農機專業合作社和農機大戶傾斜。因此,在解決資金籌集、用地保障、油料供應、庫棚建設、購置農機補貼等方面,農機大戶與農機合作社應該一視同仁。應杜絕出現事事借“合作社”才能獲得優惠的情況。農機大戶是本地農業生產的主要依靠力量,其建設影響著當地農業發展。
應該尊重農機大戶的意愿,私營與合作經營共同競賽、共同發展。在農機大戶一家獨大的村,不一定非要組織農機合作社。只要農戶與農機大戶通過農機作業合同,結成穩定的長期作業關系,這也應該認定為是農村的一種專業合作。對農民專業合作的理解應該是多元的、多種方式的,不應該強求千篇一律。如果一個農機大戶與村里的農業戶通過合同方式聯合起來,共同耕耘本村的土地,這種合作形式也是個“好東西”。在丹麥,特殊、特大、必用而一年內又用得很少的機器,都是私營農機站所具備,農戶家中甚至很少有田間作業機器。農戶通過電話向私營農機站約請田間作業,這也是一種良好的農村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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