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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農機市場》10月刊(農機展覽專刊)
2010年8月初,農業部頒布《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辦法》的出臺表明我國農機鑒定的法規體系日臻完善。
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機鑒定制度,包括農機推廣鑒定、專項鑒定、選型鑒定以及安全鑒定;涉及面**廣的是農機推廣鑒定;推廣鑒定是指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通過科學試驗、檢測和考核,對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進行全面考核,做出技術評價,評定是否適于推廣的活動。推廣鑒定包括部級推廣鑒定和省級推廣鑒定。
據統計,從部級農機推廣鑒定開始實施的1983年到2009年,共頒發部級農機推廣鑒定證書5239張,大多數集中在近10年,2009年達到歷史**高的831張。這主要源于農機推廣鑒定已經成為農機產品進入推廣目錄(補貼目錄)的前置程序,同時也是農民選購產品的重要依據;農機推廣鑒定的申報數量業已成為農機化發展的晴雨表。
《辦法》的頒布表明我國農機鑒定的法律法規體系日臻完善,以《農機化促進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為主要法律依據,以《農機試驗鑒定辦法》為主要操作指南,《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農機試驗鑒定機構鑒定能力認定辦法》、《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部級鑒定能力認定實施細則》、《農機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部級推廣鑒定審查員和檢驗員管理辦法》、《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實施細則》等一系列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構成了我國農機鑒定的法律法規體系。
與以往的規定相比,《辦法》在五個方面對農機推廣鑒定實施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一是明確了鑒定原則擴展了適用范圍。《辦法》規定農機鑒定是為了促進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提高和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辦法》既考慮了全國鑒定工作的統一要求,又給予了省級推廣鑒定工作適當的靈活性。
二是統一了由部站和有資格的省站實施的部級農機推廣鑒定程序,部級推廣鑒定工作實行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鑒定大綱、統一收費標準、統籌安排任務、統一發放證書標志。
三是規范了申請條件提高了鑒定門檻。規定了各有關推廣鑒定的申報條件,適當調整了部級推廣鑒定準入門檻,申請部級推廣鑒定的產品應當是定型產品,批量生產一年以上,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累計銷售量滿足規定的要求。
四是明確了證書變更、證書撤銷的程序規定。明確了推廣鑒定的范疇,規定了有效期內證書變更的審查原則和審批程序,明確了有效期內證書撤銷的十一種情形。
五是加強了監督管理。明確了農機化主管部門對農機鑒定機構、農機鑒定機構對鑒定人員的監督管理機制,建立了推廣鑒定工作質量信息反饋制度,讓生產企業可以對鑒定工作和鑒定人員進行評價和監督。
快速發展的中國農機市場,特別是農機補貼的存在,農機鑒定承載了農機管理部門、企業、農民太多的希望,也蘊含了一些矛盾。
一是如何破解鑒定前的銷售難題;由于農機購置補貼的存在,如何滿足鑒定規定的銷售量,是對農機企業實力與智慧的考驗;不銷售,無法通過鑒定;銷售,企業必須承擔數十萬元的經濟損失。
二是未列入鑒定指南或未編制大綱的新產品如何鑒定;目前的辦法是企業可以申報省級鑒定,由省站解決是否有點差強人意?
三是鑒定技術規范的公開與透明;據介紹,農業部已經頒布了《生產條件審查》等5個鑒定通則和56個農機推廣鑒定大綱。但是這些文件并不主動公開。
四是程序性規范的缺失。對于鑒定行為,程序規范與實體的公平公正同樣重要,與國際通行的認證認可程序相比,農機鑒定的程序性規范較少,大多數是一些內部規定或者階位較低的規范性文件。不利于維護鑒定的權威性。
發表于 @ 2010年11月04日 08:26: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