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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政府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收藏
黑龍江省政府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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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3日黑龍江省農業委員會、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使用,加快農業機械化發展進程,保護農業機械使用者、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黑龍江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黑龍江省農業委員會會同省財政廳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促進農業結構調整、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推廣農業新技術和優化農機裝備結構的原則,結合本地農業生產和農機化發展的需要,確定、公布《黑龍江省政府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定期進行調整。由省農委所屬農業機械化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通過黑龍江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推廣鑒定,獲得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 第四條 首次進入我省銷售的省外和國外農業機械必須通過適應性生產試驗合格后,方能申報《目錄》。 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可以享受國家促進農業機械化的財政補貼、金融扶持等優惠政策支持。 第六條 《目錄》的制定、公布和調整,應當公開、公正、科學、高效,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目錄的內容和形式
第七條 《目錄》每三年公布一次,其間如有調整,按年度以省農業委員會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八條 列入《目錄》中的農業機械分成農用動力、耕耘和整地、種和施肥、田間管理和植保、收獲、脫粒清選烘干和貯存、農副產品加工、排灌、畜牧、其它農業機械產品。 第九條 列入《目錄》中的產品信息應包括產品名稱、牌號、型號、主要性能指標、適用范圍以及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三章 目錄的提出與審定
第十條 生產企業每年9月15日前自愿向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提出產品列入《目錄》的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申報書(見附件,含電子版)、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及推廣鑒定報告復印件、產品照片2張(左右側兩個方向)、商標注冊證書或國家商標局商標受理通知書、產品使用說明書、企業標準或技術條件、其他國家強制管理(如生產許可、強制認證等)的證書復印件。 第十一條 列入省級《目錄》的產品,企業可自愿申請列入國家《目錄》。 第十二條 申報《目錄》材料報送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地址、聯系電話、郵編、聯系人等情況在黑龍江省農業信息網公告或信函告知。 第十三條 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受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的委托,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生產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并審議產品推廣應用和投訴情況后,對企業申報的產品逐個提出是否推薦的意見,于每年11月5日前提出《目錄》調整意見上報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初審主要內容為:一、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別是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是否真實有效;二、是否有集中的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等方面的投訴;三、產品推廣應用范圍是否適當等。 第十四條 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組織專家組,對《目錄》草案或調整建議進行綜合審議,于11月20日前形成《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審議的主要內容是: 一、產品的先進性;二、產品的適用性及范圍;三、產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四、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及價格;五、其它情況。 第十五條 《目錄》審查專家組由農業機械管理、鑒定、推廣、科研、銷售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員由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選派。 第十六條 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通過黑龍江省農業信息網對《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進行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整理公示結果,對其中爭議較大,社會反映問題較多的企業或產品,由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進行調查核實。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對《目錄》做必要的修改后,以省農業委員會文件送省財政和發展和改革部門會簽公示。
第四章 目錄的公布與調整
第十八條 《目錄》由省農業委員會會同省財政和發展和改革部門于三年期前一年的十二月中旬聯合公布。省農業委員會于每年的十二月中旬公布《目錄》調整公告。《目錄》和調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相關網站上予以公開。 第十九條 《目錄》的調整包括增補、變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二十條 《目錄》公布后,依企業申請按本細則規定增補產品。 第二十一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商標、企業名稱、地址等產品相關信息發生改變的,其生產企業應當憑相關證明文件向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單位申請變更后再申請《目錄》變更。 第二十二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 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二、 在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進行的質量調查中發現企業有生產條件改變、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質量隱患、不履行服務承諾等情形的; 三、 在使用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使用者投訴率高等情形的; 四、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因質量問題出現人身傷亡事故,或推廣鑒定證書失效的,由省農業委員會調查核實后立即通告取消。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組織對列入《目錄》的產品實施檢查,發現與《目錄》不符的,責令整改,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目錄》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 偽造、假冒《目錄》產品的,由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事農機試驗鑒定、《目錄》審查及監督檢查等工作的人員詢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農業機械生產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委員會會同省財政和發展和改革部門聯合發布,由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黑龍江省政府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申報書 |
發表于 @ 2008年07月21日 08:40: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