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出了產品責任事故,一般生產商只要拿著檢測合格證就能安全“過關”,不用承擔什么責任,這似乎已成為一種慣常操作,合格證往往成為生產商的“免責牌”。然而,省高院的一紙判決打破了這種合格證包打天下的格局。
27歲的李華林使用一臺新買的
旋耕機時被卷斷左腿,遂與旋耕機生產商、銷售商打起官司。盡管旋耕機生產商拿出檢測合格證,但省高院終審判決要求生產商和銷售商承擔70%的責任,**終李華林獲賠21萬余元。法官表示: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標準,是看該產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險,而并非產品是否合格。
旋耕機卷斷腿索賠61萬
2006年5月2日,雙柏縣農民李華林購買了一臺旋耕機。7天后,當李華林帶著旋耕機下田耕地時,因李華林在使用旋耕機時沒安裝防護罩就將旋耕機與
拖拉機聯動,致使左腿被絞傷。經醫生診斷為:左大腿毀損。李華林被截了肢。
“這臺旋耕機的操縱撥桿不能接合,說明產品有缺陷,正是因這一缺陷才使我受傷!”傷愈后,李華林將生產商楚雄昇源農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楚雄昇源公司)、雙柏裕豐農機配件銷售門市部(以下簡稱雙柏裕豐門市部)告上法庭,索賠616737.65元。
傷者一審敗訴“合格證”
2007年1月18日,
楚雄昇源公司將這一型號的旋耕機報送云南省農業機械鑒定站試驗檢測,結論為:旋耕機經試驗檢測,技術技能和安全指標均達到試驗判定依據的技術條件要求;圖紙及技術資料完整、統一、正確,符合有關標準要求,能組織批量生產;有完整的進出廠檢驗體系和售后服務保證。試驗檢測合格。
一審中,楚雄昇源公司拿出檢測合格證。“因李華林未能舉證予以反駁,且李華林在未安裝防護罩的情形下就與拖拉機聯動致使損害結果發生,應承擔安裝不當的責任。”楚雄州中級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李華林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李華林向省高院提起上訴。
截肢村民終審獲賠21萬
2月1日,省高院對此案進行法庭調查,然而,雙柏裕豐門市部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缺席審理。
省高院經審理認為:旋耕機經國家農業部、云南省農業機械鑒定站鑒定為合格產品,雖然無證據證明其存在設計上、制造上、發展上的缺陷,但該產品的說明書對于在安裝過程中若不安裝防護罩就與拖拉機聯動,可能產生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結果并未使用中文加以警示說明,僅在說明書中用圖解表明了該產品各構造部分的名稱及位置,而該警示說明對于李華林這樣沒有旋耕機使用經驗、也不具備旋耕機操作技能的普通消費者而言是必要的,因此旋耕機雖然是合格產品,但因其存在產品警示的缺陷,即不合理的危險,正是由于這種不合理危險的實際發生才致李華林受損,因此楚雄昇源公司應對李華林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雙柏裕豐門市部在旋耕機產品說明書缺乏安全警示中文說明的情況下,有向李華林告知應加蓋防護罩再與拖拉機聯動的義務,或當場演示該產品安裝過程的義務,其未履行以上義務,違反相關規定,且產品安裝與調試應屬銷售者的附隨義務,故雙柏裕豐門市部應承擔相應責任。
同時,李華林不按說明書將產品組裝完整便盲目與拖拉機聯動,**終導致事故發生,亦有過錯,應自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據此,省高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由楚雄昇源公司承擔損失304137.65元的30%責任即91241.29元,由雙柏裕豐門市部向李華林支付40%即121655.06元;駁回李華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合格產品≠沒缺陷
“作為產品責任糾紛,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標準是看該產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險,而并非產品是否合格。”此案的主辦法官表示:法律之所以以此為標準,是因為國家制定的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也會受到現有的科技發展、產品設計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在實踐中難免會出現雖然產品質量符合法定和約定的標準,但卻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有關人士表示:這起案件的判決充分體現了人性化,打破了以往“合格證”包打天下的格局。
http://www.clzg.cn/xinwen/2008-05/22/content_1371690.htm
發表于 @ 2008年05月22日 16:47: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