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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補貼制度置疑
董筱丹
經濟參考報
報導上說,為了保證補貼資金全部落實到農民手中,按照公開、公正、農民直接受益的原則,補貼辦法實行四項制度:一是購買實行招投標制。由省農機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公開招標,確定年度補貼機具的種類、型號、價格及供應廠商。二是補貼實行集中支付制。購機時,農民按扣除補貼金額后的機具差價款交款提貨,供貨方出具購機發標。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統一與供貨方結算。三是受益實行公示制。對享受補貼的農民個人或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機服務組織名單、購置機型、補貼金額等在縣或鄉鎮范圍內進行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四是管理實行監督制。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已購補貼機具進行核對、登記、編號,建立購機補貼檔案,農業部和省農機主管部門分別建立購機補貼檔案庫,實行計算機管理。
如果上述報導原文是政策的主要框架,那么補貼政策的實施結果值得懷疑。第一條,招投標制并不能避免政府的尋租行為,不論是否以招標書作為競標****依據。第二條,補貼實中支付制,雖然免去了農機購買者先墊錢再討錢的反復奔波勞碌,但“省級農機主管部門統一與供貨方結算”的程序可能會刺激供貨方的套利行為,以做假帳或者托熟人/關聯企業以補貼價買走農機具再以市場價出售的方式侵占農民補貼。第三條的受益公示制雖然對上述行為有一定遏止作用,但公示范圍是縣或鄉鎮,尚不能落實到行政村一級,更不用說自然村一級,村民一是沒有時間去看,再者對受益人情況不熟,所起監督作用不大。第四,管理監督制雖然也提出對購機具進行核對、登記、編號,但對農機具流轉的辦法沒做明確規定,流轉價格如何確定,范圍有無界定等,都沒有提及,購機人有漏洞可尋。
雖然方案所涉及的各行為人未必都這等“刁鉆”,但制度的嚴密實乃是政策制定部門應該遵循的起碼原則。
農業部網站上看了一下通知原文,基本是上面所講的意思,此外還有合同、補貼金額不超過農機價格的30%、購機者兩年內不得擅自轉讓、轉賣等規定,余以為作用不太大。
再者,30%的補貼、4000萬元的預算額度,二者好像不大匹配。
發表于 @ 2007年04月03日 12:49: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