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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9日,江蘇省泗洪縣孫園鎮農民李大海,帶著好不容易籌來的10多萬元錢,與宿遷市神農農機銷售有限公司達成購銷協議:李大海以25萬元價格向神農農機公司購買韓國國際EC600型收割機一臺,李大海當日付款18萬元,余款7萬元定于2005年11月30日前還4萬元,2006年6月30日前還3萬元。
然而李大海在繳付了18萬元后,神農農機公司卻沒有向李大海提供該機中文說明書,并且沒有提供該機型的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書。隨后,李大海在使用該機過程中發現收割機存在著諸多毛病,不但質量差,更令人頭痛的是,這臺收割機根本就不適合在稻、麥產地區使用。花了10來萬換來了一堆廢鐵,李大海心痛不已,一氣之下,他拆除了該收割機原有的糧倉及卸糧管等部件,自行改裝了卸糧斗,用口袋人工跟車接糧,但仍不能保持正常作業。為此,李大海把收割機送回神農農機公司,停止按約支付余欠款,同時向宿豫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宿遷神農農機銷售有限公司返還購機款18萬元。
宿豫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據原告申請及雙方的選擇,依法委托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所對涉案的收割機的質量進行鑒定。經過鑒定,這臺國際EC600型收割機產品質量存在以下問題:1、收割機的卸糧部件結構特性在我國大部分稻、麥地區不適用;2、脫粒滾筒的損壞屬于產品設計或制造質量問題;3、售方不能保障國際EC600型收割機易損件的供應;4、售方沒有提供中文的產品使用說明書,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宿豫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簽訂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被告作為出賣人應當對其出賣的標的物負有瑕疵擔保義務。被告出賣給原告的收割機,經鑒定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等質量及服務問題。對于原告而言,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對原告解除合同的主張應予支持。因此,原告對其尚欠的7萬元貨款不再履行,應將其購買的國際EC600型收割機返還給被告,因該機已存放于被告倉庫,故免除原告返還義務,被告應當向原告退還貨款,根據原告對收割機的使用情況可作適當的折舊處理。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判決:一、解除原告李大海與被告宿遷市神農農機銷售有限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二、被告神農農機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內向原告李大海退還貨款175000元。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等計38610元,由被告神農農機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后,神農農機公司不服,向宿遷中院提起上訴。宿遷中院二審后認為,一審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共同選擇,委托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所就該機械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進行鑒定,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所根據相關鑒定程序作出的鑒定結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其效力應予以認定。2007年1月上旬,宿遷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蘇南京道多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量:法院的公正判決保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國家出臺了很多法律法規或文件規范農業機槭銷售市場,有些地方還給予財政補貼。作為銷售商,不僅要確保所售農業機械無質量問題,而且要明確告知其適用范圍,教會農民如何使用,確保售后服務到位。否則,就有可能像本案被告一樣,承擔退貨還款責任。不但沒有賺到錢,還賠上時間和其他多方損失費。同時,也提醒廣大農民朋友,在購買農機具時,一定要看看產品合格證、經銷許可證、推廣許可證等是否齊全,本農機在本地是否適用,是否售后有足量易損機件保證供應。**好購買國家專業部門推廣的定型產品。切不可貪大求洋、盲目購買。
發表于 @ 2007年02月07日 16:10:00 |點擊數()